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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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销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销售金额超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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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79元,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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