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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机接口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风险与应对


速读:本文所指的脑机接口生成物,是通过脑机接口采集、解码人脑神经信号,直接转化形成的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表达,核心特征是人脑创作意志与成果表达直接贯通,人类对创作全程具有主导性,与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本质区别。
2026年05月22日 14:2

  胡神松 王若宇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已将脑机接口明确列为前瞻布局的未来产业重点方向,为该领域技术创新与产业规模化发展确立了国家战略指引。当前,脑机接口技术的发展及其生成物在未来产业中的应用,正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冲击,对此,有必要以知识产权视角,审视这一技术变革带来的法律风险与制度挑战。

  产业背景与保护命题

  脑机接口技术正快速从实验室研究走向产业化应用。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其纳入未来产业培育体系,与量子科技、6G等前沿技术并列,标志着我国该领域已从技术探索迈入战略布局新阶段。技术实践中,以“北脑一号”为代表的国产系统已完成多例人体植入手术,帮助患者实现功能重建,国内相关企业数量突破200家,呈现出明显的区域集聚发展态势。

  随着落地场景持续拓展,脑机接口已从医疗康复延伸至数字内容创作、消费级娱乐等多元场景,通过人脑神经信号直接转化形成的智力成果,已成为产业创新的核心载体。本文所指的脑机接口生成物,是通过脑机接口采集、解码人脑神经信号,直接转化形成的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表达,核心特征是人脑创作意志与成果表达直接贯通,人类对创作全程具有主导性,与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本质区别。厘清脑机接口生成物的核心法律内涵与产业应用边界,是识别其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构建适配性规则体系的逻辑前提。

  面临全链条保护风险

  脑机接口生成物保护的核心制度依托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但这部法律在适配脑机接口技术特性时,正面临全链条的规则适用难题,成为制约产业规模化发展的核心痛点。

  可版权性认定规则存在明确适用空白,差异化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尚未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概念隐含了智力成果来源于人的核心前提。尽管脑机接口生成物以人脑意志为主导,完全符合人类智力成果的本质属性,但针对直接脑控、算法辅助、人机协同三类主流创作场景,现行法律尚未明确差异化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导致创新主体的核心权益缺乏稳定的法律预期,难以获得清晰明确的著作权法保护。

  场景化的权属界定规则缺失,不同创作场景下的权利归属与市场化授权边界存在模糊地带。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尚未清晰界定三类主流创作场景下的权利归属,易引发权属纠纷。同时,脑机接口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与使用者神经信号深度绑定,其复制、传播、改编等市场化利用行为,既涉及著作权财产权益分配,也与使用者的个人信息、人格权益深度交叉,现行著作权规则尚未明确此类成果的授权边界,对于算法迭代中对生成物的二次利用、跨场景成果改编等行为,缺乏明确的合规指引,不仅易引发非授权利用的侵权风险,也制约了成果的市场化流转与价值实现。

  侵权认定规则与技术特性适配性不足,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缺位直接形成权利人维权困境。脑机接口生成物的创作全程通过神经信号转化完成,传统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比对规则,难以适配其创作特性。同时,这类创作过程的证据留存难度高,权属举证、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都面临现实障碍,直接导致权利人维权门槛高、举证难度大,难以通过现有规则实现有效权利救济。

  贴合新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尚未健全,核心技术信息存在合规漏洞与泄露风险。2026年正式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补充依据,但当前产业实践中,与生成物创作直接相关的核心技术信息仍存在不容忽视的合规漏洞。脑机接口生成物的生成,高度依赖神经信号解码算法、表达生成模型、未公开临床试验数据等核心技术信息,此类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核心属性,但多数创新主体尚未建立适配技术特性的全流程保密体系,在研发、合作等环节,保密义务约定不清、保密措施不到位的问题突出,极易引发商业秘密泄露风险,与著作权维权困境形成叠加效应,进一步加剧了企业合规成本。

  构建双轨协同保护路径

  面对脑机接口生成物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法律制度需在鼓励创新、保护权益、促进发展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结合我国产业现状与立法进程,应坚持“著作权保护为核心、商业秘密保护为补充”的双轨协同思路,从多个方面完善规则体系,化解相关风险。

  明确差异化的可版权性认定标准。以“人脑意志全程主导”为核心要件,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明确脑机接口生成物的可版权性认定规则,区分不同场景划定独创性边界:人脑直接控制生成的成果,只要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智力判断,即应认定具备独创性;算法辅助生成的成果,重点审查人脑对创作的主导性与控制力,只要人脑对创作方向、核心表达作出实质性安排,即应认可其独创性,为成果确权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完善场景化的权属界定规则。针对三类主流创作场景,明确差异化权利归属规则,优先保护人脑创作者的核心权益:直接脑控创作的,权属归实施创作的自然人;算法辅助创作的,无相反约定时权属归人脑创作者,算法提供方仅可依合同约定享有技术服务权益;人机协同创作的,可依各方对成果的实质性贡献约定权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优先保护人脑创作者的著作权权益。

  细化侵权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脑机接口生成物的技术特性,优化适配性侵权认定规则,明确思想与表达的划分标准,完善实质性相似比对方法。同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权利人初步举证权属合法性、被诉内容存在实质性相似的,由被诉方举证证明成果的合法来源与创作独立性,降低权利人维权举证门槛。此外,引导创新主体建立全流程著作权合规体系,完善创作证据留存、成果授权管理等机制,从源头防范侵权风险。

  构建贴合新规的商业秘密保护配套合规体系。紧扣《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要求,实现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同发力。明确脑机接口领域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边界,将神经信号解码算法、成果生成模型、未公开临床试验数据等核心信息纳入保护范畴,指导企业建立分级分类保密管理机制。同时引导企业完善全流程保密措施,在研发、合作等全环节规范保密协议签署,明确保密义务边界,配套物理与技术保密措施,打通两类保护的协同路径,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闭环。

  完善脑机接口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既是破解产业发展痛点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选择。面对技术创新带来的规则挑战,唯有以著作权保护为核心筑牢创新主体权益根基,以商业秘密保护为补充完善全链条合规体系,才能实现技术创新与法治保障同频共振,让知识产权制度真正成为脑机接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护航力量。

  (作者单位分别为:武汉理工大学、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编辑:刘珊)

主题:脑机接口生成物|脑机接口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