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百度”品牌销售电子产品,被判赔500万余元
提起“百度”品牌,很多人最先想到的是搜索引擎。然而,一家电子厂不仅将“百度”登记为企业字号,还在工厂外墙、员工服装,以及所生产的充电器、充电线等产品宣传页面上使用“百度”“百度电子”“ BADU ”字样,被“百度”商标权利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络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百度”系列驰名商标,清除库存产品侵权标识;公司停止使用含“百度”的企业字号并完成名称变更;十日内连带赔偿百度网络公司经济损失 500 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 54457.38 元等。
百度网络公司成立于 2000 年,拥有“百度”“百度 baidu 及图”及“ baidu ”注册商标权。
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某电子公司)于 2005 年成立,主营充电器、数据线、耳机等,将“百度”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其工厂、线上店铺及生产的充电器等产品上突出使用“百度”“百度电子”“ BADU ”等标识。
百度网络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10 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百度”商标在深圳某电子公司成立前已达到驰名状态,被诉行为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及不正当竞争;经调取电商平台销售数据,线上销售额合计 6891 万余元,按 33% 利润率及相应贡献率计算,商标侵权获利 134 万余元、字号侵权获利 227 万余元,对商标侵权部分适用 1 倍惩罚性赔偿,连同线下法定赔偿 30 万元,合计超出 500 万元诉请,一审全额支持。深圳某电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等裁判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为有效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应满足哪些适用条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考虑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否有明确、合理的赔偿基数等核心要件。如,本案中,被告明知他人商标知名度仍刻意攀附;侵权行为覆盖线上多平台、线下门店全渠道,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此外,依据最新司法解释,惩罚性赔偿的计算须是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法定赔偿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
今年 6 月,商标法迎来首次全面修订,其中对驰名商标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将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确认”,增加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由此,如果在经营中发现他人利用驰名商标商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以在新法框架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来请求确认驰名商标并获得保护,实现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衔接。”杜颖表示,新法第六十三条列举的确认驰名商标需考虑的因素,与此前商标法第十四条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精神一脉相承,但增加了商标使用的方式和地域范围的考量因素,以及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特别是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在本案的处理中,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对这些因素进行了考虑。(本报记者 李倩)
(编辑: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