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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权

AI智能体“双重授权”不可取,保障消费者选择权不应让平台“一刀切”2026年09月07日16:53第一财经网近期国内外AI助手发展迅速,但对AI助手的边界,各方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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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屈然认为,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出发,指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仅包括最终选择购买什么商品、选择哪个经营者,更包括消费决策形成的整个过程——比较、鉴别和挑选本身就是消费者选择权的核心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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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消费者选择权的内涵应当在AI时代进一步扩展:消费者不仅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也有权选择完成消费决策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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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消费者选择权与市场竞争是一体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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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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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屈然认为,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出发,指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仅包括最终选择购买什么商品、选择哪个经营者,更包括消费决策形成的整个过程——比较、鉴别和挑选本身就是消费者选择权的核心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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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平台以安全为名,实际上是为了保护自身广告收益、推荐机制和流量优势,要求消费者必须经过平台授权才能使用AI智能体,这种限制就超出了安全保护的必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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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选择使用AI智能体进行跨平台比价和交易时,本质上是在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自主选择权,平台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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