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军
分类
配合
在2023年,寒武纪股权激励相关主体起诉梁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梁军配合完成回购所涉工商变更登记。
文章
败诉
2025年11月、2026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寒武纪股权激励相关主体起诉梁军案件,分别做出一审、二审(终审)判决,梁军败诉。
文章
在其中一起梁军与寒武纪的仲裁案件当中,该案以梁军败诉结案,其裁决书认定:不论《入职意向书》自身应作何种解释,双方均可合意进行变更;
文章
而上述诉求相对应的股权,正处于梁军败诉后的司法强制执行阶段,单价对应2024年1月2日至《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提交之日寒武纪股票最高价1620元(2026年7月3日)确定。
文章
与寒武纪
回顾双方诉讼,自梁军从寒武纪离职,围绕梁军与寒武纪相关股权激励平台及管理主体之间股权激励纠纷的法律拉锯战,已持续近5年。
文章
在梁军与寒武纪就股权激励的民事合同关系争议尘埃落定的情况下,梁军不认可协议约定与司法裁判结果,持续针对同一股权激励事项发起新的维权主张。
文章
效果
梁军起诉要求赔偿“股权激励损失”,并于近期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赔偿金额,与梁军已签署的《持股计划》的约定及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作出的已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不符。
文章
影响
2019年,梁军本人与寒武纪相关主体签署《持股计划》,约定梁军在离职后,其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额及对应的持股权益,需要根据《持股计划》当中的约定,转让给指定的股权激励相关主体。
文章
其它
正如去年11月,梁军首次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索赔金额为42.87亿元时,民商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刘斌的分析,如果公告内容准确,意味着原告梁军签署的《持股计划》和合伙协议已经变更了《入职意向书》的相关约定,原告再依据《入职意向书》主张索赔缺乏合同依据。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