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心机商标”,可论迹不论心
整治“心机商标”还是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通盘考量涉事商标的来龙去脉与使用情况,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与企业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
对企业合法注册的商标,包括防御性的商标,也应该依法保护,不使企业合法正当的权利受到侵害。
近日,商标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二次审议。2026年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记者会上表示,本次商标法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推动解决商标“重注册、轻使用”与囤积商标的问题,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这一修改,引发公众对“心机商标”的热议。很多“心机商标”是以文字游戏的方式暗示商品品质、混淆行业标准、夸大商品功能,给消费者设置陷阱,比如“120W”作为充电器商标,让消费者误以为充电功率是120瓦,“手打面”让人误以为是手工制作的面条,实际还是机制面。如此商标让消费者大呼上当,也对商标注册标准提出质疑。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11条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这些规定,其实很多“心机商标”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比如“多半”,表示方便面面饼的重量,“120W”表示充电器的功率规格,“手打面”则表示面条制作工艺,用这些字样作为商标,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这些“心机商标”,已经注册的,也应当由商标局宣布无效。但对于宣布无效之前的使用行为,现行商标法没有规定。而新修订的商标法,则增加规定,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大大增加了商家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成本。
目前来看,“心机商标”高发于食品行业与日化行业,这些商标多以或暗示或明示的方式,强行与商品类型、大小、功能、质量关联,刻意引导乃至欺骗消费者。对于这些“心机商标”,商标局应该尽快启动相应程序,宣告无效。另外,要在注册环节就堵住商家的投机取巧之路,避免“从一袋半到一桶半,换个马甲还卖它”的情况再次发生。
现行商标法还规定,只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但有些时候,有些商标注册时可能并不是商品通用名称,因此得以注册,但后来随着时代发展,这一商标逐渐成了商品通用名。比如“优盘”,原本是朗科公司为其USB接口存储设备申请的商标,但由于这一产品大获成功,以至于“优盘”或者“U盘”已经成了同类设备的代名词,后来,商标主管部门裁定该名称已成为商品通用名,撤销了朗科公司的商标注册。同样,“东尼理发”本来不是理发服务的通用名,可以注册为商标,但后来“托尼/东尼”普遍被作为理发师的代名词,“东尼理发”也就不应该再作为注册商标了。
当然,一个名称是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也需要更精准的裁量标准。而滥用商标权,还有一种表现,就是事先注册囤积大量商标,并不实际使用,而专以侵权索赔营利,这是与“专利蟑螂”类似的“商标蟑螂”。对此类行为也应该予以规范。对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不应支持其索赔。不过,对企业合法注册的商标,包括防御性的商标,也应该依法保护,不使企业合法正当的权利受到侵害。
因此,要想证明一个商标是否“心机商标”,还是应当从具体情节出发,看当事人是否真的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又是否符合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原则。最近出现的一些商标诉讼案件,被告往往宣称“不知道”有这个商标,或者并非有意侵权,这种辩解是难以站得住脚的。这些案件的重点,是依据被告所用的商标是否容易与原告的商标混淆这个事实判断,而不是被告是否知晓原告的商标,是否故意侵权。
总之,整治“心机商标”还是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通盘考量涉事商标的来龙去脉与使用情况,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与企业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