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最长可留7年!财政部发文→
◎ 科技日报记者 刘垠
日前,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加强中央部门科研和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细化结余资金留用年限、加强竞争性分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一系列新举措,强化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含直接安排给中央单位项目和竞争性分配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应当按规定以完成任务目标、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为前提。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未完成任务目标或不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不得留用。
《通知》明确,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自留用之日满2年仍未使用完的,项目承担单位须自第3年起3个月内制定剩余资金使用方案。剩余资金最长再使用3年,即自留用之日起满5年;剩余资金拟继续用于基础研究的,最长再使用5年,即自留用之日起满7年。超过时间节点未用完的资金和未按时制定使用方案的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等督促承担单位按原渠道交回中央财政。
围绕加强中央单位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执行管理,《通知》要求,直接安排给高校、科研院所等中央单位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编制预算,对实际进度大幅慢于计划、年底前预计无法支出的当年预算资金和结转资金,应于9月底前调剂用于急需科研项目或交回财政。中央单位要优先使用以前年度科研项目结转资金,在研项目结转资金较多的,应减少项目以后年度预算申请;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整体规模较大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减少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针对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将科研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作为后续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在监管问责层面,《通知》要求建立结转结余情况约谈问责机制。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函询或督查,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财政部。
《通知》还提到,健全项目预算管理长效机制,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延续性项目连续2年预算执行率较低的,相应调整下年度预算安排,并作为动态调整支出标准的重要依据。
来源 :科技 日报
编辑:王曼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