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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通道顽疾资管信托被推上主动管理“单行道”


速读:他进一步补充道:“《办法》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的私募资管产品定位,强调信托公司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真正承担起受托管理人责任; 这对信托公司的资产获取能力、投研能力和投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信托公司需要研究不同资产的相关性、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流动性差异,真正实现风险分散。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从委托人到投资者的转变,表明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不仅是投资者在信托制度中的法律身份,更是其在信托产品中的经济利益以及所承担的投资风险,突出对投资者的保护。
破除通道顽疾 资管信托被推上主动管理“单行道” _ 东方财富网

破除通道顽疾 资管信托被推上主动管理“单行道”

2026年11月06日 06:45

作者:

● 本报记者 石诗语

  “聊新规、聊转向,这几乎是几天来我们同业交流的唯一话题。”东部地区一家 信托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10月3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 资产管理 信托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 资产管理 信托 产品在设立、销售、投资、估值、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环节的规则,增强了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执行性。

  “存量产品如何整改,非标业务如何转型,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新规之下,信托行业将迎来人才重塑、业务重塑和产品逻辑重塑。”上述信托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人说。

  从委托人到投资者

  “相较于此前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办法》最大的变化是明确了 资产管理 信托的业务本质和监管边界,推动信托业务从传统的融资导向、通道导向,向真正以投资者利益为中心的资产管理模式转变。”某大型信托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他进一步补充道:“《办法》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的私募资管产品定位,强调信托公司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真正承担起受托管理人责任;监管要求从产品设立和资金运用进一步延伸至产品全生命周期;同时,强化投资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与产品定位同样值得琢磨的,是一处看似细微的称谓调整。《办法》明确:“信托产品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本办法统称投资者。”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从委托人到投资者的转变,表明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不仅是投资者在信托制度中的法律身份,更是其在信托产品中的经济利益以及所承担的投资风险,突出对投资者的保护。同时,“投资者”天然包含了“自主投资决策、自担市场风险”的属性,有助于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推动行业真正打破刚兑。

  在上述大型信托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看来:“这一称谓变化反映的是监管理念和行业定位的转变。传统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角色,而《办法》将委托人和受益人统称为投资者,更加强调资产管理信托作为金融投资产品的属性,也使监管规则能够围绕资金投入、产品持有、风险承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

  “‘投资者’这一称谓更加突出资产管理信托的投资属性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并不改变信托法律关系。此外,这一称谓也与资管新规确立的统一监管标准下,其他资管产品的通行表述保持一致。”建信信托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

  组合投资风险分散

  《办法》中对信托产品投资集中度作出限制:单个信托产品直接投资于同一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净资产的25%, 银行 活期存款、国债、中央 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地方政府债券除外。

  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研究员喻智表示:“25%集中度红线对传统单一项目的非标信托产品冲击较大。未来纯非标信托产品的资金可能需要投向至少4个期限相似的非标项目,这对信托公司的非标项目储备是一大挑战,大幅提高了非标信托业务门槛。”

  真正的挑战转向能力端。对信托公司而言,变化不是简单的增加投资标的数量,更是提升组合构建、风险识别和持续管理能力。“对于一个规模较大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需要寻找更多符合投资策略和风控要求的资产,建立更加合理的资产组合,这大大提升了创设产品的难度。这对信托公司的资产获取能力、投研能力和投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信托公司需要研究不同资产的相关性、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流动性差异,真正实现风险分散。”上述大型信托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说。

  “这一要求的核心是通过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上述建信信托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

  在具体业务开展上,“信托公司需要把集中度约束前置到产品设计和资产配置环节,统筹考虑不同资产的信用、期限、流动性及相关性,避免将风险集中于单一项目或主体。《办法》还将单一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这意味着不能仅靠拆分项目或更换持有形式实现表面分散,而应关注实际承担的风险。”上述建信信托业务负责人表示,在能力建设上,组合管理需要更有深度的投研、更充分的资产储备,以及相匹配的估值、交易、风控和信息系统支持。

  此外,《办法》要求,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信托单位,不得高于该信托产品信托单位合计的50%。

  “这一限制,在操作层面上给通道业务设置了障碍。”上述东部地区信托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人表示,“一只产品仅由单一机构认购,往往是通道业务的典型特征。比如,部分理财公司以信托产品为通道实现平滑理财产品流动性的目的。而在《办法》下,信托公司若要做通道业务,首先要看机构是否有‘拼盘’的意愿。由于各家机构风控要求不同,对产品期限的需求也不同,操作难度会大大增加。”

  强化主动管理

  在多位受访人士看来,《办法》把信托公司推向了一条“主动管理”的“单行道”。

  “监管导向很明确,新规之下,信托公司要摒弃通道幻想,积极拥抱主动管理,大力发展财富管理业务。这也将倒逼信托公司强化投研与组合风控能力。”上述东部地区信托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人认为。

  “在新规框架下,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将逐渐回归围绕投资者需求完善产品供给、提升专业能力的真正资管业务。”上述建信信托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

  他认为,下一步,信托公司应强化投研和资产配置,需要结合自身资源禀赋,明确具有专业优势的投资领域,将单项资产筛选与组合管理相结合,形成与产品策略相匹配的研究、决策和投后管理体系;以客户需求引导产品创设,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和流动性安排,应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使用需求相匹配;完善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将净值核算、风险监测、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服务贯穿产品运作全过程,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管理效率和风险识别能力。

  上述大型信托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预计,下阶段,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结构将加速转变,行业内部的差异化定位会取代同质化竞争。“未来信托行业将告别同质化‘齐步走’的牌照红利期。具备强大投研与科技实力的头部机构将向全能型现代资管机构演进,与公募基金、证券公司、 银行 理财公司等同台竞技。中小型信托公司则需依托股东产业背景或区域资源,在特定策略上积极寻找差异化生存空间。”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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