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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用新型电学领域涉及计算机程序保护客体的判断思路


速读:”因此,对于方法类权利要求,无论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涉及的计算机程序是否为现有技术,该权利要求均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第三步,判断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中相关技术特征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是否为现有技术。 这一过程能够对技术方案是否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改进作出初步判断。 对于权利要求中直接写有计算机程序代码的情况,由于计算机程序代码显然不是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技术特征,无论上述计算机程序代码是否为现有技术,含有计算机程序代码的权利要求均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若权利要求类型不是产品类,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2026年05月15日 15:05

  刘德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中,若其技术方案明显仅涉及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改进,则通常不会产生保护客体方面的争议。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审查中常会遇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情形,此类案件中保护客体的判断是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难点之一。究其原因,部分申请人对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中关于实用新型客体判断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够深入,特别是存在一种常见误区,即认为只要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涉及的计算机程序属于现有技术,则该技术方案就不存在客体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下称《指引》),系统总结实用新型电学领域涉及计算机程序保护客体的判断思路,并辅以具体案例展开分析。

  审查思路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指出:“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同时,《指引》中也提到:“因为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对于形式上撰写为产品,但实质上属于计算机程序模块构架类的权利要求,由于仅包含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程序模块,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对于方法类权利要求,无论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涉及的计算机程序是否为现有技术,该权利要求均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对于权利要求中直接写有计算机程序代码的情况,由于计算机程序代码显然不是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技术特征,无论上述计算机程序代码是否为现有技术,含有计算机程序代码的权利要求均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针对实用新型电学领域涉及计算机程序保护客体的判断,本文概括出“新三步法”,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步,先判断权利要求的类型。若权利要求类型不是产品类,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若权利要求类型为产品类,则进入第二步判断。

  第二步,判断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直接记载了计算机程序代码。若含有计算机程序代码,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否则,进入第三步判断。

  第三步,判断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中相关技术特征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是否为现有技术。若该计算机程序不是已知的(即非现有技术),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若该计算机程序为已知的(即现有技术),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在第三步判断中,特别是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案件,需结合说明书中的整体记载,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该步骤可细分为三小步:

  1.找出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问题以申请人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为准。

  2.认清申请人采取的技术手段。对技术手段的认定要结合说明书中对技术方案的记载,重点从解决技术问题的角度出发,理解申请人的发明构思,进而认清申请人在技术方案中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在这一分析过程中,以申请人声称的背景技术为改进基础,因为申请人所掌握的现有技术的水平,是申请人做出技术创新的基础,也是该申请发明构思的出发点。如果申请人的发明构思中包含了对方法的改进,则该发明构思决定了该项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这一过程能够对技术方案是否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改进作出初步判断。

  3.确认技术效果。技术效果也以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内容为准。需要注意的是,技术效果不一定仅记录在说明书的有益效果部分,有的说明书未写明有益效果部分,可能记载在发明内容的技术方案部分或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这一小步的作用在于验证第二小步中对是否涉及计算机程序改进的初步判断的准确性。若技术效果与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中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呼应,则说明第二小步的改进初步判断是正确的;否则,需要重新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再次进行判断。

  案例分析

  为使论述更为清晰且聚焦典型问题,以下案例均为假设情形,仅供说明之用。

  案例一:权利要求的类型为方法类

  权利要求1:一种卫星导航接收机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向存储器中加载卫星导航算法……利用导航算法进行位置的解算。

  用“新三步法”进行判断:第一步,该案例权利要求的类型为方法类,不是产品类,因此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与该申请中涉及的卫星导航算法是否为现有技术无关。

  案例二:权利要求的类型为产品类,技术特征中直接写有计算机程序代码

  权利要求1:一种卫星导航反射信号接收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接收卫星导航反射信号,对卫星导航反射信号进行处理,其具体处理的计算机程序代码为#include……

  用“新三步法”进行判断:第一步,该案例权利要求的类型为产品类,进入第二步判断。权利要求中直接记载了计算机程序代码,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案例三:权利要求的类型为产品类,技术特征中无计算机程序代码,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一种人脸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人脸识别装置至少包括:用于摄像的摄像装置;与摄像装置相连,触发摄像装置开启的摄像触发模块;与摄像装置相连,将摄像装置获取的图像进行人脸特征提取的人脸识别模块;清理装置,所述清理装置包括电机、清理板和清理刷,所述清理刷对摄像装置进行清理。

  用“新三步法”进行判断:第一步,该案例权利要求的类型为产品类,进入第二步判断。权利要求中没有直接记载计算机程序代码,而是记载了人脸识别模块,进入第三步判断。对于人脸识别模块中涉及的计算机程序是否为已知的(现有技术),结合该案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判断:

  1.找出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案的技术问题是现有人脸识别装置,长时间使用容易积攒灰尘,降低人脸识别精度,影响正常使用。

  2.认清申请人采取的技术手段。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本申请在现有人脸识别装置中增加清理装置,利用电机带动清理板和清理刷对摄像装置进行清理,除去摄像装置表面的灰尘”可知,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仅在于硬件结构的改进,并未对人脸识别模块中的软件进行改进。因此,该申请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3.确认技术效果。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申请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为“本申请通过清理装置的设置,对摄像装置进行清理,进而提高了人脸识别精度”,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相对应,因此上述判断是正确的。

  案例四:权利要求的类型为产品类,技术特征中无计算机程序代码,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非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一种 GNSS直反射信号载波干涉测量湖泊水位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双频右旋圆极化天线、双频左旋圆极化天线、四通道射频前端、双模导航模块、多通道直/反协同处理模块和湖泊水位反演模块;所述双频右旋圆极化天线用于接收导航系统中 N颗卫星的直射信号;所述双频左旋圆极化天线用于接收经待测湖泊的湖面反射的所述导航系统的反射信号;所述双模导航模块与所述双频右旋圆极化天线连接,用于接收所述直射信号,并产生定位信息;所述四通道射频前端与所述双频右旋圆极化天线和所述双频左旋圆极化天线连接,用于对所述直射信号和所述反射信号进行转换,得到四路数字中频信号;所述多通道直/反协同处理模块分别与所述四通道射频前端和所述双模导航模块连接,用于根据所述定位信息对四路所述数字中频信号进行干涉处理,得到所述反射信号相对于所述直射信号的载波相位时延;所述湖泊水位反演模块分别与所述多通道直/反协同处理模块和所述双模导航模块连接,用于根据所述载波相位时延和所述定位信息进行反演得到所述待测湖泊的水位。

  用“新三步法”进行判断:第一步,该案例权利要求的类型为产品类,进入第二步判断。权利要求中没有直接记载计算机程序代码,而是记载了双模导航模块、多通道直/反协同处理模块和湖泊水位反演模块,进入第三步判断。对于上述双模导航模块、多通道直/反协同处理模块和湖泊水位反演模块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是否为已知的(现有技术),结合该案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判断:

  1.找出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案的技术问题是:目前基于载波相位测量反射信号相对于直射信号时延的方法为单天线干涉法,通过利用反射信号对直射信号的干扰形成的振荡进行高度测量,其最大缺点是测量精度低。

  2.认清申请人采取的技术手段。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本申请中装置通过双频右旋圆极化天线和双频左旋圆极化天线两个天线对同一观测区域的 GPS/北斗系统的多颗卫星的直射/反射信号进行接收、处理,从而测量湖泊水位。其中,多通道直/反协同处理模块利用 N颗卫星的直射信号和反射信号进行干涉处理,得到反射信号相对于直射信号的载波相位时延;湖泊水位反演模块通过 N个载波相位时延构成的集合反演得到待测湖泊的水位。该装置利用载波相位时延进行湖泊水位的测量,测量精度高”,从技术问题角度出发,分析申请人的发明构思,即采用双频右旋圆极化天线和双频左旋圆极化天线两个天线对同一观测区域的 GPS/北斗系统的多颗卫星的直射/反射信号进行接收、处理,以提高测量精度。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硬件改进+软件算法改进”的模式构建新的 GNSS直反射信号载波干涉测量湖泊水位的装置,其实质涉及软件算法的改进。

  3.确认技术效果。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取得的技术效果是该装置利用载波相位时延进行湖泊水位的测量,测量精度高,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相对应,因此上述判断是正确的。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中的双模导航模块、多通道直/反协同处理模块和湖泊水位反演模块中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涉及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实质上是对方法的改进,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总结

  本文依据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及《指引》,探讨了实用新型电学领域涉及计算机程序保护客体的判断思路,总结为“新三步法”,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文中阐述了权利要求中直接写有计算机程序代码的情况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规定的原因,明确了对于方法类的权利要求以及权利要求中直接写有计算机程序代码的情况,均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规定。对于其他情况,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判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的发明构思是否涉及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如果发明构思中确实涉及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则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规定,申请人应考虑选择合适的申请类型。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主题:计算机程序|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