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
分类
物项
特别是对于技术革新频繁、产业发展迅速的领域,顺应技术和产业发展调整管制物项的参数指标,是出口管制政策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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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梳理已有订单,对过渡期内无法完成出口、新规实施后需要许可的新管制物项,提前与客户协商交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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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实施后,只要不具备抗阵风能力,且未触发射/航程大于等于300公里或容量大于80升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等其他管制条件(9A112),则不再属于管制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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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用于参加境内、境外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且展后立即原样复运(境内展会复运回原出口地,境外展会复运进境)的,同样适用登记填报便利,便利企业参加国际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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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政策
影响
另一方面,对于无人机的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等,若不纳入管制,将可能被用于非和平目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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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对于续航超过一小时、可超视距飞行的无人机,在若干年前尚属先进指标,而如今已逐渐成为消费级、工业级机型的普遍配置,若继续将此类产品纳入出口管制的范围,既无安全实益,还徒增企业合规负担,也不利于企业充分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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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项物项的一般贸易出口,亦可适用出口凭证制度,这是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授权范围内,主管部门对出口凭证适用的一次有益尝试,属于重大治理创新,对便利企业合规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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