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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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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

上述三方关系为,某丙公司派遣劳务人员至某甲公司,某甲公司根据与某乙公司的协议要求,将劳务人员安排至某乙公司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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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承包大冶湖巡湖和作业任务后,与某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约定由某丙公司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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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石某系某丙公司派遣至某甲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其在巡湖期间造成欧某的溺亡,应由接受劳务的某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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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丙公司派遣的冲锋舟驾驶员曹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且一起巡湖的工作人员在夜间巡湖时未按规定开启照明设备,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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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已赔付

此前,一审法院认定欧某存在主要过错,自担60%责任,冲锋舟驾乘人员承担的40%赔偿责任由三家公司按比例共同承担,某甲公司赔偿20.6万余元,某乙公司赔偿10.3万余元,某丙公司扣除已赔付的10万元,赔偿346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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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甲公司赔偿欧某女儿20.6万余元,某乙公司赔偿欧某女儿10.3万余元,某丙公司扣除已赔付的10万元,赔偿欧某女儿3464.45元,驳回欧某女儿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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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支付

2025年8月5日,某丙公司与欧某女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由某丙公司先行支付10万元善后处置费,欧某女儿将父亲尸体火化,之后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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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25-08-08

某丙公司分两次支付了10万元,欧某的尸体于2025年8月8日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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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2025年8月5日,某丙公司与欧某女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由某丙公司先行支付10万元善后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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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曹某、石某系某丙公司派遣至某甲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其在巡湖期间造成欧某的溺亡,应由接受劳务的某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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