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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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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

老张、老李上诉称,款项用于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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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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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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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给记者的申诉材料中,张先生提出,夫妻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并非认定共同债务的唯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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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本案457万余元购房欠款属于远超家庭日常生活的大额债务,不能仅凭款项用于夫妻共有房屋,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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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两审法院均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儿媳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判决由儿子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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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双方有共同借款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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