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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例”到“法律”,危化品安全治理再升级


速读:2020年10月2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披露,2015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以来,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了危险化学品法的起草工作。 此后,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于2022年、2023年、2024年连续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如《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就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 调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丙二腈生产装置未经正规设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无生产工艺技术来源,在非法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
2026年07月09日 15:24

法治周末

“新法包括总则、规划布局、生产和储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登记、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以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为主线,重构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制度”

视觉中国供图 视觉中国供图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一场跨越二十余年的立法升级,正在重构我国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制度框架。

2026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开始施行。这部共10章127条的法律,将危化品安全管理从行政法规层级提升至国家法律层面。

从“条例”到“法律”,改变的不仅是名称。

就在新法施行两个月后,执法层面的配套行动迅速跟进。7月6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部署矿山、化工等重点行业“打非治违”工作,化工领域锁定六类重点打击问题。

“新法包括总则、规划布局、生产和储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登记、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以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为主线,重构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制度。”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薛长礼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薛长礼表示,新法并非简单的“条例升格”,而是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基础上的一次系统性理念更新、制度重构与立法创新。

非法生产之困

此次“打非治违”化工方面重点打击: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从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超许可范围生产、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从事化工生产;以其他名义立项实际从事化工生产;未依法取得规划、用地、开工、市场主体登记、环保、消防、用水用电等相关许可手续从事化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些非法行为,在近期应急管理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触目惊心。应急管理部在2025年9月公布的化工非法生产典型案例中,勾勒出非法危化品生产的突出问题。

2025年1月9日,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调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丙二腈生产装置未经正规设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无生产工艺技术来源,在非法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被依法予以取缔;

2025年4月7日,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在封丘县冯村乡一废弃玻璃厂查处一处化工非法生产窝点,现场发现液氯钢瓶10个、丙烯腈约1吨、N,N-二甲基甲酰胺约4吨、片碱约6吨。调查发现,该窝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生产2-氯丙烯腈,封丘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窝点进行了查封;

2025年4月25日,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正东镇在检查中发现疑似化工非法生产窝点。调查发现,该窝点未办理任何手续,现场储存亚硝酸钠、片碱等危险化学品,搭建简易的塑料反应桶、压滤机等装置,生产染料中间体;

2025年5月8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群众举报,联合菏泽市、成武县应急管理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802车间,自2025年3月16日起未经批准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三氯乙酰氯,现场发现6个反应釜、三氯乙酰氯产品、DCS系统设备运行参数记录。

在通报的案例中,这些非法窝点的藏身之处呈现出高度一致的规律:

“非法生产窝点往往藏在城乡接合部、废弃厂房甚至居民区附近,隐蔽性强、流动性大,一旦出事就是大事。”一位应急管理系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查获危险化学品后,如何安全处置是个大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需要专业的处置场所和设备,这些在很多地方都不具备。”

这种治理困境在城乡接合部尤为明显。待拆迁区域、废弃厂房等管理真空地带,往往成为危险化学品随意丢弃的“重灾区”。

对此,法律有了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增加了有关化工园区、登记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制度,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与生态环境法律相衔接,使危险化学品从产生到废弃的每一个环节的风险都得到严格防控。”薛长礼说。

同时,危险化学品监管涉及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在实践中往往导致“无人负责”。

“有一次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明显,应急管理部门关注企业资质,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产品标签,交通运输部门核查运输资质,却缺乏有效的协同机制,像盲人摸象,每个部门都只看到问题的一部分,很难形成监管合力。”上述工作人员坦言。

多头监管的体制困境,为非法生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2026年4月22日,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副司长刘丽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当前化工非法生产存在三个突出特点:追逐暴利,罔顾安全;隐蔽性强;链条性特征明显,在各地区查处的一些案件中发现,非法窝点往往关联着原料、技术、场地、设备提供方和产品购买方等上下游,需要相关地区和多个部门协同发力,才能有效铲除。

“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围绕全生命周期安全,以‘一件事、全链条’为核心,从规划布局(源头)→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应急救援(末端)实现了危险化学品的闭环管理。”薛长礼说。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涵盖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对化学品危险特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制度,作出系统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薛长礼介绍,无论是生产储存的安全条件、使用经营的许可管理,还是运输环节的资质审核、路线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均作了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比如,增加了有关化工园区、登记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制度,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与生态环境法律相衔接,使危险化学品从产生到废弃的每一个环节的风险都得到严格防控。”薛长礼表示。

同时,针对此前被诟病的“各自为政”现象,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条明确划定职责,对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也作出明确要求。

从“条例”到“法”

“化工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化学品与人民衣食住行密切关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立法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暴露了诸多问题,亟须为危险化学品监管立法。”薛长礼告诉记者。

基于上述问题,从2002年开始,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立法工作开展开来。

2002年3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后在2011年、2013年有过两次修订。

2016,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列为预备项目,由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起草。

2020年10月2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披露,2015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以来,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了危险化学品法的起草工作,提出了草案初稿。

2019年,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以后,应急管理部加快了起草工作,基本确定了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完善并上升为法律的立法途径。

2019年6月至11月,应急管理部重新组织研究起草了该法草案稿;2020年1月至5月,先后将草案稿征求了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部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央和国家机构有关部门、部分央企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此后,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于2022年、2023年、2024年连续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如《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就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2024年11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决定将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相较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规划布局’专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事故应急救援’独立成章,体现了对于源头预防、信息支撑和末端处置的重视。”薛长礼表示。

他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出台,既是对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应对新时代安全风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将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薛长礼介绍,无论是生产储存的安全条件、使用经营的许可管理,还是运输环节的资质审核、路线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均作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新法如何落地

新法落地一个多月,执法一线的现实图景也逐渐清晰。

2026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应急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某氧气充装公司时发现,该企业危化品经营许可仅限氧气,却擅自超范围经营售卖乙炔,在员工休息室违规存放乙炔实瓶195瓶。

这处存放点东侧紧邻有明火火源的烤鸭房,西侧靠近驾校练车场,周边人员密集、业态复杂。乙炔属重点监管易燃易爆危化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部门查封扣押,次日将全部气瓶转运至合规仓库。

2026年6月16日,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一家企业检查时发现,江苏利源环保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储存柜等专用储存场所,也未落实危化品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双人收发保管等法定要求。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五项,同时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0、裁量阶次A档相关标准,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5.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这也是新法施行后较早一批公开的处罚案例之一。

但法律的落地从来不是一纸罚单就能完成的。罚单开出之后,基层执法的难题也浮出水面。

6月10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在新郑市调研,在座谈会上,基层执法人员反映的难题具体而细微。

例如,在机制运行层面,行刑案件移送标准不够统一,司法机关对安全生产“现实危险性”认定尺度偏严,应急与司法部门风险判定存在认知差异,部分案件移送难等。

对此,薛长礼表示,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明确授权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制定的具体办法有8个,这些配套办法有的已先行制定并运行,如化工园区的认定与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这些亟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进行修订,有的配套办法、标准尚待制定,需尽快启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虽然与生态环境法典、行政许可法、港口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了衔接性规定,但仍需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的体系统一与顺畅运行。”薛长礼说。

责编:戴蕾蕾

主题:生产|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从事化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