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区内挪车撞护栏涉嫌酒驾,一审法院认定事故路段为公共道路,被判危险驾驶罪后上诉
就昆明女子李某(化姓)在等候代驾过程中,挪车时不慎撞上小区护栏涉嫌酒驾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237.90mg/100mL(乙醇/血)。李某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程序存疑,并于今年6月初向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检方据此启动血样复检,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一年半前的血样进行检测,结果为259.29mg/100mL(乙醇/血),数值不降反升。
▲事故路段 红星新闻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本案中,首次鉴定操作流程是否符合国家规范,以及事故路段是否属于公共道路是争辩核心焦点,一审法院对此作出相关评判。
目前,李某已经上诉,该案二审即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女子与男友酒后争吵
等代驾时小区内挪车撞到护栏
事情发生在去年的正月初四(2025年2月1日)。当天,昆明某国企职工李某与男友尹某驾驶一辆特斯拉,到昆明双河湾博雅苑小区朋友家中聚餐,车辆停放于小区地下负一层。
开餐前,众人游戏助兴,李某喝了一些精酿啤酒。正餐时,李某又用一次性纸杯喝了一杯多白酒。23时许,聚餐结束,李某有一些醉意,呼叫了代驾,但误叫成专车。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当日23时11分许,网约车司机冷某明接到该订单后,驾驶车辆到指定地点后拨打李某的电话。李某在电话中称,她呼叫的是代驾服务后挂断电话。 之后,冷某明再拨打了五六次,但无人接听。 过了10分钟,冷某明再次拨打电话,接电话的是一名男子。冷某明向该男子确认是否叫的是代驾服务而非滴滴专车服务。接电话的男子没有说话,于是冷某明取消了该订单。
滴滴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证据显示,其间尹某问司机是不是代驾,司机回复称是专车。另一段录音显示,被告人李某在电话中表示,“师傅不用来了,谢谢。”
李某告诉红星新闻,事发当晚,她与男友尹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单元门口、地下停车场等场地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晚23时16分58秒后,李某将车辆点火停在0142号车位未启动,后启动一小段距离又停止。
之后,事故发生过程如下:23时19分33秒,尹某轻踹驾驶位车门一脚;23时20分18秒,李某接听电话并保持通话;23时20分49秒,李某将电话交给尹某接听;23时21分08秒,尹某接完电话将手机丢到李某怀中;23时21分35秒,二人继续争执,尹某再次轻踹驾驶位车门并用手向李某指点;23时21分53秒,李某启动车辆驶离地下车库停车位置;23时22分30秒,李某加速将车开向停车场出口;23时22分40秒,李某所驾车辆车头右侧与路边金属护栏发生第一次碰撞。
▲小区停车场 被指鉴定程序不规范
昆明市司法局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
监控视频显示,李某驾驶的车辆与金属护栏发生多次碰撞,直到23时30分23秒,特斯拉车辆驾驶位的车门被尹某打开后,李某下车。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引发他人报警。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八大队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处置,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民警怀疑李某酒驾,当即要求其配合呼气酒精检测,并前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委托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25年2月7日,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昆锦司〔2025〕毒鉴字第88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90mg/100mL。后李某配合警方做了两次询问笔录,该案移送检察院后,退回补侦一次。
▲昆锦司〔2025〕毒鉴字第88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李某的辩护人指出,昆锦司〔2025〕毒鉴字第88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司法鉴定人为廖某某、孙某某,两名鉴定人均为男性,但鉴定过程视频中的鉴定人为女性。此外,该份鉴定还存在鉴定人未参与血样拆封、制备、检测等问题。
今年5月28日,昆明市司法局针对李某的投诉作出答复。答复件称:拍摄视角局限于实验台面,未能全景、连续地记录样品制备期间鉴定人在场指导的情况。被投诉人虽以视频中出现的“男性鞋子”、实验室门禁管理等间接证据主张鉴定人在场,但上述间接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血样样品制备期间全程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在场。
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亦要求,自2023年12月28日起,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基于此,5月28日,昆明市司法局作出答复称,该局拟依法对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及相关鉴定人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李某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8月20日,云南省司法厅出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称因案情复杂,需对有关证据材料进一步核实,决定自2026年8月20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将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法院认定事故路段为公共道路
被告人上诉
今年6月初,李某的辩护人向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检方据此启动血样复检。6月16日,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血液中乙醇含量259.29mg/100mL。
贵州警察学院涂国章、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张显强等人于2017年发布的《酒驾乙醇检测血液样本保存时效研究》一文指出:酒驾血液样本在-20℃的保存时效为60~90天,超出保存时效后,随着时间延长,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与最初检测值相比将出现较大偏差,且在-20℃冷冻保存条件下,乙醇含量检测值存在明显下降。涂国章告诉红星新闻,就本案而言,复检已无意义。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采信了初检结论。法院称,本案中,鉴定机构昆明市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事项属于业务范围,其鉴定程序符合国家标准,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且鉴定人员已出庭对鉴定意见及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说明。本次鉴定过程,血样上机视频虽未录制成功,但所有血样均有唯一编码,能够证实鉴定对象与送检样本一致,后续的检测实验过程均有视频佐证,结合被告人李某的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此,辩护人指出,在司法部门尚未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作出最终定性前,法院采信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有违公允。
对辩护人提出的事故路段不属于公共道路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称,对于居民小区的路段能否认定为公共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社会车辆只需要登记车牌、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在小区内进出、停放,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其通行条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依法应认定为公共道路。
法院称,综合被告人与专车司机的通话内容、监控视频、其撞到金属护栏后的表现等,足以认定被告人明知自己呼叫的不是代驾,其仍然驾驶车辆,主观上不具有短距离挪车的意图,系发生事故后被迫停车,故对辩护人所提短距离挪车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李某上诉认为,即便考虑到本案发生了与停车场出口金属护栏刮擦的轻微财产损害,该“事故”发生于小区内部区域、损失轻微且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谅解,与在公共道路上造成交通事故的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综合全案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据悉,该案二审即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