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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台女子劝阻男子吸烟引争执,女子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男子持烟的右手,男子捡起该饮料杯扔向该女子;深圳官方通报:双方已达成和解


速读:王女士向记者提供的报警回执显示,她于4月24日17时22分向公安机关报警。 对于王女士的处理,林斐然律师建议应以调解为主,“本次冲突中,王女士的行为是从善意出发的,本身也不是什么大冲突,所以我不建议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规制。
扬子晚报

2026-04-25 20:3

·扬子晚报官方网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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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深圳官方通报女子在公交站台劝阻男子吸烟引争执一事:

2026年4月24日17时20分许,在我区同仁路一 公交站台 ,王某某(女,29岁)因劝阻陈某(男,33岁)吸烟行为,双方发生 争执 。王某某用携带的 果汁饮料 泼向陈某持烟的右手,随后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弃在路面。陈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从地上捡起该饮料杯向王某某丢掷。

接到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置。

因双方互不相让,坚持追究对方责任,民警遂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开展调查,并按规定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期间,由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对王某某进行了检查。经沟通调解,当晚22时许,王某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针对公众关心的公交站台吸烟违规及处罚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法定禁烟场所。经核实,该男子在上述区域吸烟的行为已违反《控烟条例》。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名男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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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情况通报

4月24日,女子在深圳一公交站台阻止男子抽烟引起冲突一事引发关注。4月25日下午,当事人王女士向封面新闻记者讲述了事发经过,她表示经过警方调解,4月24日晚事件中的男子已向她道歉,并表示认识到公交站台也是 控烟 场所。

当事人讲述:劝解无效后用饮料浇灭烟头

王女士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她认为在控烟的公共场合吸烟是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应该被禁止,她在深圳生活4年期间,曾多次在学校门口、公园等场合口头劝说吸烟人士灭掉烟头,“当时劝过以后,他们都灭掉了。”

4月24日下午5点20分许,在深圳普联科技园公交站内的遭遇,是王女士在劝说灭烟时遇到的第一次冲突。王女士提供的事发前后的视频资料显示,当时正在下雨,有近10人在公交站的遮阳篷下等车,其中包括王女士和2位同行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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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事发后的视频截图

王女士称,候车期间,有一名男子在公交站内抽烟。 “我一开始说能别抽了吗?我挺难受的。他说这里没有禁烟标志,不是公共场所,拒绝灭烟。我说超过两个人就已经是 公共场所 了。”争执中,她用手中饮料把男子手中的烟浇灭,饮料瓶落在地上,男子捡起饮料瓶摔向她,瓶子没有砸中,瓶内饮料泼到了她和朋友身上,之后,王女士报警,双方被带到距离事发地点最近的玉塘派出所做笔录。

王女士收到的报警回执。

王女士向记者提供的报警回执显示,她于4月24日17时22分向公安机关报警。她说,在派出所配合调查期间,她在警方的陪同下查看了事发现场的录像,查询《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确认了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是控烟区域,但警方指出,违反控烟的行为可在“别抽啦”小程序投诉和举报,有相关执法部门执法,她在这次警情中的行为涉嫌“侮辱他人”。王女士认为她的行为不应被视为“侮辱他人”,“我只是为了把烟浇灭,我没有想攻击他。”

王女士说,她此前没有用过“别抽啦”这个小程序,以前都是口头劝解,这次口头劝解无效后,也没想起这个投诉途径。

此后,在警方组织下涉事双方进行了调解,王女士称,调解中,吸烟男子向她道歉,并取得了她的谅解,该男子称已认识到公交站台也是控烟场所。

王女士称,4月24日晚11时许她从派出所离开,当时男子仍留在派出所配合调查。4月25日,她的朋友重访了事发地点发现,涉事的公交站台上有明确的“禁止吸烟”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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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公交站,有明确的“ 禁止吸烟 ”标识

封面新闻联系处理此案的民警并表明身份后,对方表示:“因为涉及案件,在官方发布调查结论之前,无法回复媒体。”

律师解读:市民是否有权“浇灭”他人香烟?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对于公共场所控烟,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都已出台了严格的规定,其中2014年,深圳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9年,《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再次修订,将公交站台、地铁出入口、电子烟都列入禁烟范围,堪称中国内地最严“控烟令”。2025年,深圳出台全国首个《无烟场所建设规范》地方标准,已成为“内地最严控烟城市”。旅客和市民朋友可在“别抽啦”小程序进行“控烟随手拍”,随时投诉和举报。

林斐然律师介绍,根据2019年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其中包括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林斐然律师认为,涉事男子在法定禁烟区域吸烟肯定是不对的,按照规定应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执法者在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同步录音录像,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并且要出具处罚决定书。

普通市民在公交站台等法定禁烟区域,是否有权现场劝阻他人吸烟?林斐然律师表示,深圳的控制吸烟条例,没有赋予普通市民直接控烟的权利,只能采用举报、劝阻的方式。此次冲突中,王女士拿饮料去浇灭男子烟头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哪怕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也不应如此执法。如果强行套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王女士确有被拘留的可能性。

对于王女士的处理,林斐然律师建议应以调解为主,“本次冲突中,王女士的行为是从善意出发的,本身也不是什么大冲突,所以我不建议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规制。控烟这个事本身就需要鼓励更多的市民来积极参与的。”

事实上,深圳控烟执法一直在推进。据南方日报报道,2026年1月,执法支队在深圳市宝安区碧头地铁站公交站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医院西院区公交站台开展控烟执法检查,分别发现两名男子在公交站牌吸烟。执法人员上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当事人熄灭手中烟,告知对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等相关规定,公交站台属于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两名当事人均在认识错误后,保证以后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来源:封面新闻、新华社

主题:公交站|王女士|王某某|深圳官方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