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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遗产管理人


分类

特别程序

一是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没有争议的,不要求另行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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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必须将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作为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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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中,民政部门同意担任遗产管理人,对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这样不必经过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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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是否要求以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为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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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芳表示,司法实践中,难点主要在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与继承纠纷的诉讼程序如何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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