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民事权利救济堵点最高法民刑交叉司法解释明起施行
据央视新闻消息,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商品买卖等引发的经济纠纷,一旦一方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权利人往往陷入两难:是只能等待刑事侦查追赃,还是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过去实践中经常出现“只要涉刑、民事即停”的情况,导致民事救济渠道不畅。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裁判理念、细化裁判规则,打通民事权利救济堵点。 司法解释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畅通民事救济渠道
并非一律“先刑后民”
据统计,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刑交叉案件超过22万件。什么是民刑交叉案件?通俗来讲,就是老百姓遇到的借贷、买卖、经营等民事纠纷,同时牵扯诈骗、职务侵占、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同一纠纷同时涉及民事权利救济与刑事责任追究两套司法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司艳丽: 在司法解释里边,实际上指的是在审理经济纠纷的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或者说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关联或者有交叉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
过去,有观点认为,对民刑交叉的案件都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司艳丽: “先刑后民”指的是在刑事程序中统一处理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被告人的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对于“先刑后民”的适用原则,不可否认的是有它的合理性,比如说在刑事程序里统一解决,是由公权力机关全面调查取证,这个时候就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也可以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及时救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说把“先刑后民”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民刑交叉案件,它可能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此次司法解释纠正了“一概 将 民刑交叉案件交由刑事程序处理”的机械做法,统一了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理念,细化了裁判规则。 明确以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作为区分“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的核心判断标准:属于同一事实的,适用“先刑后民”;属于关联事实,即非同一事实的,适用“民刑并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司艳丽: 比如,甲和乙订立了一份民事合同,同时甲又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乙又对甲提起了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相同的,基本事实也都是因为甲实施了诈骗行为,这就属于同一事实,就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也就是统一在刑事程序里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如何理解非同一事实?比如这个例子,甲和乙订立民事合同的时候,他还找了一个担保人丙,而丙并没有构成犯罪,债权人乙这个被骗的人,就对丙提起了民事诉讼,这种情况下,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里的当事人是不同的,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适用“民刑并行”的原则,也就是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分别推进。
破解“以刑阻民”
防止利用刑事手段违法干预民事纠纷
在实践中,不少当事人遭遇过这样的困扰:明明权责清晰、有理有据的民事纠纷,对方却仅凭一张刑事受案回执,要求法院驳回或中止民事诉讼,借机拖延甚至逃避债务。针对这种“以刑阻民”的乱象, 此次司法解释对中止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严格限定,不能简单以刑事立案为由叫停民事案件审理,防止利用刑事手段违法干预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