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成第三次修订,核心变化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成第三次修订,核心变化有哪些?
2026年08月18日 22:34
据新华社,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颁布以来,经历了2002年第一次修订、201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则是时隔7年之后的第三次修订。
《决定》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共20条,主要包括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强化风险防控以及扩大制度覆盖面。
在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看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方向已从过去单一的“购房融资工具”,加速转型为覆盖居民“购、租、修、养”全居住生命周期的 综合 性住房保障与消费支持平台。
以下为澎湃新闻根据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梳理的五大核心变化。
一、拓宽提取使用范围:装修、物业费等纳入提取清单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是本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的重点之一,提取情形从6项增至9项,新增加的3项提取情形包括: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此外,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设置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
与今年6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相比,装修自住住房的内容删除了“不超过一定额度”的表述。
根据最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支付房租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四)装修自住住房的;(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六)离休、退休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出境定居的;(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二、扩大缴存覆盖面,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此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增第四十九条,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中指研究院政策研究总监陈文静指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超过2亿人,《决定》将其纳入自愿缴存范畴,并将具体办法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赋予各地因地制宜的设计空间。截至2024年末,全国已有36个城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累计超100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24万人已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或购房,此次入法意味着这一探索从“地方试点”升格为“国家制度安排”,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并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等权益,有助于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三、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范围扩大
《决定》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修改为“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最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在业内人士看来,政策性金融债的开放为存量公积金资金增加了更多元的配置渠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资金运用效率。
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 银行 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 租赁 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陈文静分析,增值收益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拓展至公共 租赁 住房建设筹集和运维、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意味着公积金的资金收益将更多反哺住房保障与存量房维护,与存量房品质提升等政策导向相衔接,是构建 房地产 发展新模式、落实存量房提质的具体资金支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升级为“互信互认”
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明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与今年6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互认互贷”的提法相比,修订后调整为“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上海易居 房地产 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认为,这一措辞变化意味着改革不再局限于贷款环节的跨区域协作,而是从缴存源头抓起,依托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全面打通全国公积金缴存信息。一旦缴存记录实现全国互信互认,后续贷款、转移、使用等各环节均能高效衔接,为跨区域就业和购房提供根本性便利,也与当前数字政府建设的大方向一致。
五、严打骗提骗贷
随着提取情形扩容、覆盖人群扩大,公积金的“套取”等风险相应上升。
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而此前《征求意见稿》提出“由中国人民 银行 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凸显国家层面对公积金利率定价的高度重视,或将为未来更灵活地调整利率留下空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 银行 联合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36317.83亿元,8127.04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7654.84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0.56万笔、13043.07亿元。截至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109252.79亿元。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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