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45岁产妇剖宫产术中呼吸心跳骤停,抢救52天后身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3次反转:从“无责”到“医方轻微责”再到“医方主责”
2026-09-03 17:5
45岁产妇赵秀玲在山东淄博市周村区妇幼保健院剖宫产手术时,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后转院治疗,最终不幸离世。此后3年,淄博市医学会、山东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先后作出三份鉴定结论, 从“不属于医疗事故”到“一级甲等 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再到“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方 承担主要责任” ,三次鉴定,得出三种不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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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玲在重症监护室
9月2日,赵秀玲的丈夫韩琦告诉大河报《看见》记者,今年3月底,周村区卫生健康局对3名涉事医生以违反职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案,进行了行政处罚,分别停职7个月到9个月不等,韩琦表示,计划近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5岁 产妇 剖宫产 时 呼吸心跳 骤停,
抢救52天后死亡
据鉴定材料,赵秀玲,45岁,孕期在周村区妇幼保健院定期产检,妊娠风险被动态评估为“橙色”,纳入高危专案管理。2024年3月28日,赵秀玲怀孕33周时,因血压升高入院,被诊断为先兆子痫、妊娠期糖尿病, 治疗 3天后,病情缓解出院。
2024年4月26日,赵秀玲再次入院,被诊断为重度 子痫 前期、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妊娠期糖尿病等多项病症。
次日,医院拟实施剖宫产手术。在麻醉后3分钟,赵秀玲突发紫绀、憋喘、抽搐,口鼻溢出白色泡沫液体,随即呼吸心跳骤停。医院开展心肺复苏后,立即剖宫产,分娩一男婴,术中同时还实施了子宫肌瘤剥除手术。
患者抢救后病情依然危重,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当日转运至 山东省 立医院重症监护室继续救治。历经52天治疗,于2024年6月17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死者符合呼吸心跳骤停复苏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并深昏迷、重症肺炎、重度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并发脑出血、酸碱平衡、电解质代谢紊乱,最终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争议,先后启动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从“无责”到“医方轻微责”
再到“医方主责”
2024年8月29日,淄博市医学会首次鉴定认为,该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报告显示,鉴定组由2名妇产科、1名麻醉科、2名法医专家组成。患者家属提出,认为医院的术前评估不足、麻醉方式选择不当、子宫肌瘤切除指征等多项疑问。鉴定组合议认为“医方针对患者的管理符合高危孕产妇管理有关指南的要求”“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最终认定“患者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明显因果关系”。
患方不服该鉴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定该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山东省医学会指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对患者血压控制不佳、对低蛋白血症重视不足、未及时干预等不足,但认为患者高龄、重度子痫前期等自身原发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过失仅一定程度提升了风险。
此后,家属申请国家级鉴定。2026年1月5日,中华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定该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意见书指出,医方存在多处诊疗过失:孕期高危孕产妇管理不规范,对病情进展严重性认识不足,未开展心脏相关功能评估,未纠正持续加重的低蛋白血症;二次入院确诊重度子痫前期后,风险评估不足,护理等级设置不当,术前未能有效管控血压,未完善心肺相关检查、未组织专科会诊;进入手术室后已经出现胸闷、血氧下降等危险信号,医院未进一步排查病因,麻醉评估不足;患者心跳骤停后的抢救流程存在缺陷,纠正酸中毒时机滞后,短时间大量输注晶体液加重肺水肿;患者复苏后生命体征极不稳定的情况下,额外开展子宫肌瘤剥除术,延长手术时间,增加创伤与出血风险,医疗行为欠妥。
鉴定文书指出,医方一系列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与患者术中呼吸心跳骤停、后续继发多器官衰竭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也客观提及,患者高龄、合并多项妊娠并发症,自身身体条件对不良预后也存在一定影响。
最终认定,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