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告资源局违法征地被驳回举报后获知交通局违法占地被处罚当地:用地审批正报批

红星新闻
2026-09-12 14:28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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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农民王先生家的4亩多承包地,因“镇原县柳咀至闫沟三级公路改建项目”被征收。王先生认为相关部门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占地,且存在超范围 征收 问题,遂将 镇原县 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案子历经一审、二审、甘肃省高院再审,王先生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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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施工时的监控视频截图
王先生此后向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举报违法占地问题。在举报过程中他发现,2023年7月,镇原县自然 资源局 就已经对案涉公路项目的管理单位——镇原县交通运输局作出了行政处罚,认定该项目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9613.23平方米(29.41亩),罚款124万余元。
王先生称,这意味着,自己起诉镇原县自然资源局违法征地的案件在审理期间,案涉公路项目已被认定存在非法占地情况。在庭审中,镇原县自然资源局坚称征地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如今,王先生要求上级部门庆阳市自然资源局查处此次违法行为,他认为前述处罚不仅违法主体不对、处罚面积和征收面积不一致,并且至今没有整改措施。他向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发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随后他起诉到法院,一审又被驳回。目前该案在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宣判。
村民称自家耕地被违法征收
起诉县自然资源局一、二审均败诉
2018年1月29日,镇原县国土资源局(现为镇原县自然资源局)和屯字镇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文件编号为自然资源告字【2018】第23号。公告中表示,根据镇原县柳咀至闫沟三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屯字镇闫沟行政村王沟、闫沟、王峁自然村集体土地及相关土地上的农宅和附属物。
王先生是闫沟村村民,根据后来镇原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庭上的答辩,此次征收行动中,王先生家4.06亩耕地被征收。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王先生起诉镇原县自然资源局案一审判决书显示,他认为自己被征收的是3.06亩,请求法院判定此次征收行为违法,要求被告发还其被征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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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施工时的情形
一审判决中,镇原县自然资源局答辩称,案涉项目于2018年6月实施,全长6.61公里,建设单位为镇原县人民政府,项目管理单位为镇原县交通运输局。征地前已履行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程序,征地丈量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及乡、村、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经权属确认后由农户签字认可。2018年5月征收王先生家川台地2.88亩,后期因道路需要补征山地1.18亩,共计4.06亩,并非其所称的3.06亩,征地补偿款及青苗 补偿款 共计96376.74元已全部兑付到位。该局认为征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3年10月31日,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词中写道,征地红线是政府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共同批复的用地边界,勘测定界图已证实王先生的案涉地块已修成公路。虽然王先生称登记表上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但其向征收部门提供了银行卡账号,补偿款已汇入其账户,视为对征收行为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定,镇原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工程设计放线图纸进行征收,有乡、村、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并监督,补偿标准已按相关规定发放,征收行为并无不当,不存在侵犯王先生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随后,王先生就此案上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被驳回。
败诉后向省林业和草原局举报
获知此次公路改建工程违法使用林地
2024年12月16日,败诉后的王先生向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举报,称镇原县柳咀至闫沟三级公路改建工程违法使用林地,未在有效期内取得建设用地批复。
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甘肃省人民政府政民互动留言页面显示,2025年1月21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答复称,经庆阳市林草局和镇原县林草主管部门核实,2021年4月25日,镇原县交通运输局在取得镇原县柳咀至闫沟三级公路改建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届满后,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向镇原县林草局提出申请延期。因此镇原县林草局认为该单位已构成违法使用林地的事实,于2025年1月2日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正在办理中。
王先生提供的镇原县林业和草原局向庆阳市林业和草原局发送的《关于镇原县柳咀至闫沟三级公路改建工程违法使用林地的调查报告》显示,该项目间隔时间较长,地貌发生变化,数据库更新原因导致调查取证困难,目前还在调查取证阶段。镇原县林业和草原局表示,将严把法律时间节点,积极深入调查取证,及时对该案件进行查办。
2024年12月20日,王先生还向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举报,称镇原县柳咀至闫沟三级公路改建项目存在严重的 违法占地 情况、建设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同年12月27日,省厅回复称,将该违法线索转交庆阳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调查核实,核查结果由庆阳市自然资源局于规定时效内书面答复。
王先生告诉记者,直到2025年4月,他主动联系对方,才得到口头答复——对方称,镇原县自然资源局已经对该项目作出了行政处罚。
这一消息让王先生意外。他说,自己起诉镇原县自然资源局征地的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从未提及这一处罚决定。
王先生称,截至目前没有收到书面答复,于是向庆阳市人民政府发起行政复议,要求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对其反映的 违法征地 行为进行查处,并书面告知。
违法占地行为处罚详情披露
项目占地数据不一致
2025年4月29日,王先生通过邮寄方式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4日,庆阳市人民政府驳回了王先生的行政复议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决定书显示,庆阳市人民政府查明,2023年7月25日,镇原县自然资源局对镇原县交通运输局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地修建柳咀至闫沟三级公路改建工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240717.45元。镇原县交通运输局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于2023年10月13日,将1240717.45元罚款缴纳至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