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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飙》剧名竟被用来卖酒!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公司赔偿500万元


速读:某管理公司搭配使用影视剧《狂飙》的主人公名称等元素以及影视剧画面。
2026年09月09日 16:24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选取9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其中“某科技公司与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某啤酒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值得关注。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某科技公司系知名反黑题材影视剧《狂飙》的出品方之一,独家享有该剧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某管理公司和某酒业公司系关联公司,均成立于影视剧《狂飙》热播期内。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委托某啤酒公司生产多款“狂飙”品牌酒类商品,在瓶身、瓶贴、瓶盖、包装箱等位置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字形风格与《狂飙》片头所用“狂飙”字体高度近似。某科技公司认为,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擅自使用《狂飙》影视剧剧名并用于酒类商品生产、销售及宣传,某啤酒公司作为专业酒类生产企业,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影视剧兼具文化传播与商业价值双重属性。“狂飙”一词虽为常见汉语词汇,但作为影视剧名称,随着影视剧的热播已与该剧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某管理公司和某酒业公司在多种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某酒业公司将“狂飙”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并在线上、线下的大规模宣传活动中,搭配使用影视剧《狂飙》的主人公名称等元素以及影视剧画面,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故意,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在接触到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等售卖的酒类商品或其宣传后,误认为该商品与影视剧《狂飙》的权利人存在许可使用、商业合作等特定联系。某啤酒公司未对“狂飙”变体文字的使用进行审慎审查,存在过错,上述三公司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遂判令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某啤酒公司就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某科技公司、某啤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核 冯玲玲

主题: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