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10万元定期存单在手,存款却不见了?法院:银行提交证据证实其挂失后取出存款

极目新闻
2026-06-13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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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岁的老人刘某称,自己曾在银行存了10万元的3年定期,3年后他到银行续存,银行告知该笔存单已被他挂失取走了。但其自称从未办理过挂失和取款,且存单一直在手里保管,因此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银行向其支付存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9600元等。
6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安宁市人民 法院 上月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书,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涉事银行提交的证据形成 证据 链,完整地证实了刘某办理挂失业务并取出存款的事实。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确认:2022年9月16日,刘某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下称安宁支行)开立个人定期存单,存款金额为10万元,存期3年。2023年4月3日,刘某至安宁支行办理凭证挂失解挂补发业务,安宁支行通过人脸识别、短信验证码验证确认刘某的身份后,为刘某办理了挂失业务,刘某本人在业务受理单上签字。同日,刘某凭补办的存单办理了销户手续,取走本金及利息100138.19元。
法院认为,刘某要求安宁支行支付 存款本金 及利息,其提交了个人 定期存单 予以证实,但安宁支行辩称该存单已由刘某挂失销户,将存款金额及利息取走,并提交了有刘某签名的业务受理单、验证短信、人脸识别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完整地证实了刘某办理挂失业务并取出存款的事实。因此,在安宁支行提交证据证实法律关系已变更或消灭的情况下,若刘某仍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应由其再次提交证据证实其与安宁支行还有其他存款业务的存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现刘某并未提交此类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法院对其要求安宁支行支付存款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今年3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