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贤等影视明星将肖像权授予AI内容生成引热议——明星授权、AI出演,还需把好版权关
本报记者 窦新颖
息影多年的影视明星王祖贤,以“AI演员”身份重回公众视野。近日,手游《天下》官方微博宣布王祖贤成为其品牌代言人,并上线一部主演为“王祖贤(AI)”的广告片《倩影》。短片复刻了王祖贤年轻时饰演的“聂小倩”等经典影视形象,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相关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与此同时,影视明星将其肖像权授予 AI使用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引发业界高度关注。
在此之前,演员吴启华也对外证实将其肖像权授权给一部 AI电影,而今年4月,爱奇艺宣布已有超100位深度合作艺人同意入驻“纳逗Pro艺人库”,AIGC创作者可在库中遴选艺人,并可通过平台快速与艺人沟通合作权益及执行细节。当下,AI技术正在快速重塑影视等产业,很多演员面临“无戏可演”窘境的同时,业界也在探索新的生产方式。行业巨变催生很多法律问题,特别是版权问题,不容忽视。
涉及多项著作权
影视明星授权其肖像用于 AI生成影视、游戏等内容,可能会涉及哪些版权问题?
“影视明星的肖像权与其此前饰演的影视角色形象的相关权利,具有不同的权利归属。仅取得影视明星自然人肖像授权,并不代表同时获得了使用其影视角色形象的权利。比如在未获得单独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此前参演的影视作品里的角色、画面、台词、原声,可能会产生多重版权侵权风险。”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李伟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影视剧镜头、剧照属于版权保护的美术作品,权利往往归属于影视剧的制片方,未经许可使用、截取这些素材制作视频或游戏角色等,涉嫌侵权。影视剧作品中的表演原声,与影视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一起归属于制片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表演原声同样可能涉嫌侵权。
李伟华强调,自然人的声音也是可以受保护的一项单独的人格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如果使用人向制片方取得了影视剧的相关授权,比如约定可以使用部分含有影视明星表演的影视片段来制作视频或游戏等,往往仅意味着可以使用影视明星在影视剧中的表演原声,并不能使用技术手段通过提取、分析艺人的声纹、音色等合成新的声音片段,否则也可能构成侵权。”他表示。
影视明星通过参演某一影视作品或参与制作某一游戏而形成的影视剧镜头、剧照或游戏截图等,既涉及影视明星的肖像权,也涉及具体影视剧镜头、剧照或游戏截图的版权。对于相关权利的使用,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版权一般由制作者享有,一般来说,影视明星对于其参与演出的影视作品的内容、剧照,或对于参与制作游戏的内容、截图,不享有版权,但影视明星享有肖像权。也就是说,即便是制作人,在使用其享有版权但含有影视明星肖像的作品时,也需要事先获得影视明星的肖像权授权。同样,如果第三方需要使用含有影视明星肖像的影视作品的内容、剧照,或者游戏的截图时,不仅需要获得影视作品或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还需要获得影视明星的肖像权授权。
“肖像权的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也是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麻增伟举例,演员吴京就曾因其在电影《杀破狼》中的剧照被第三方用于广告宣传,起诉第三方侵犯其肖像权并最终胜诉。
规范授权防风险
面对影视明星将肖像权授予 AI内容生成暗藏的众多版权问题,该如何防范?
签订严谨的授权合同是防范侵权风险的首选。麻增伟表示,影视明星在签署肖像权授权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其肖像授权的时间、地域和使用方式,尽量避免永久性的、概括性的授权,尽可能明确授权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以及使用其肖像权的具体方式。
“影视明星的肖像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制作者在与影视明星签订演艺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对影视明星肖像权使用的范围和方式,是否享有授权第三方使用剧照或截图等内容进行广告宣传或其他使用的权利。对于艺人来说,肖像权的授权一定要进行明确的约定和必要的限制,避免其肖像或含有其肖像的 AI内容被用于不当的用途,丑化或污损其形象。”麻增伟表示。
李伟华也表示,影视明星与使用人签约时需清晰划分授权边界,比如写明授权仅覆盖影视明星的自然肖像,并严格限制授权期限、使用场景、授权的具体内容等,必要时明确排除影视角色、剧照、原声、台词等银幕相关内容,拒绝笼统概括式授权。同时,增设 AI专项条款,禁止生成丑化、低俗、歪曲自身形象的 AI内容,约定所有对外 AI物料需由影视明星事先审核。
在微短剧、电影、游戏等领域,AI的介入越来越深入,影视明星肖像权授权情况或会越来越多。对此,如何规范使用,促进 AI时代影视等产业良性发展,是业界共同面临的问题。
麻增伟表示,对于影视作品或游戏作品的制作者来说,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在享有影视作品或游戏作品版权的情况下,其就可以任意地自行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含有影视明星肖像的影视剧照或游戏截图等内容。
“视频或者游戏等行业的使用者应当加强这方面的意识,使用影视明星的形象、声音等内容根据使用的具体场景和情况等,要么需要向影视明星取得单独的肖像权或声音权利的授权,要么向其参演的影视剧的制片方取得相应版权的授权,甚至同时取得两者的授权。”李伟华表示,我国法律对于自然人肖像、声音等的保护采取的标准是“可识别性”,即只要公众能够根据该生成的形象或声音对应到特定的主体,那便具有了法律所保护的“可识别性”,所以即便采取漫画形象、变声等处理,只要具备“可识别性”就需要取得授权。此外,从 AI行业监管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考虑,对于使用 AI合成的形象或声音制作的影视剧等内容,应该以合适的方式注明是采用 AI技术生成内容。
严格授权使用,坚守法律底线,才能更好地促进 AI技术在内容创作领域的应用,催生更多新业态,开发版权新价值。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