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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推动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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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推动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 _ 东方财富网

国家能源局:推动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

2026年10月21日 14:38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动煤电与 新能源 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煤电与 新能源 融合应在不降低煤电对 电力 系统支撑调节能力的前提下实施。融合项目的 新能源 规模要与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提升的调节能力匹配。强化煤电降碳,切实提升煤电降碳质效。促进新能源消纳,减少弃风弃光,有效提升新能源消纳水平。鼓励多元创新,支持探索融合技术试点应用。坚持因地制宜,科学选取适配融合场景模式。到“十五五”末,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场景模式成熟应用,融合项目相较改造建设前的年度碳排放水平显著降低。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动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煤电与新能源融合是推进煤电行业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抓手,是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有效手段。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落实《新型 电力 系统建设“十五五”规划》,推动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应在不降低煤电对 电力 系统支撑调节能力的前提下实施。融合项目的新能源规模要与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提升的调节能力匹配。强化煤电降碳,切实提升煤电降碳质效。促进新能源消纳,减少弃风弃光,有效提升新能源消纳水平。鼓励多元创新,支持探索融合技术试点应用。坚持因地制宜,科学选取适配融合场景模式。到“十五五”末,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场景模式成熟应用,融合项目相较改造建设前的年度碳排放水平显著降低。

   二、场景模式

  (一)新能源直接接入近区公用煤电机组实现协同送出消纳

  支持煤电机组通过深度调峰改造进一步压减最小技术出力,为近区新能源接入腾让发电空间,实现新能源替代煤电发电。鼓励配套改造建设储能储热系统,实现近区新能源接入后的“低储高放”,并利用煤电送出线路实现协同送出。鼓励融合项目年度碳排放水平较融合前降低5%以上,力争降低10%以上。

  (二)新能源直接接入近区公用热电联产煤电机组实现清洁供热

  支持新能源与公用煤电机组供热系统协同运行,提升煤电机组调峰顶峰能力等涉网性能,降低供热受阻比例。在北方民生采暖地区,鼓励具备条件的煤电机组通过改造建设电制热、储热等电热协同系统,实现新能源替代煤电供热,巩固清洁取暖工作成效。

  (三)海上风电直接接入沿海公用煤电机组实现协同送出消纳

  支持在海上风电送出路由紧张的沿海地区,统筹海上风电规划、登陆点选址、汇集站布局等,深入挖掘沿海向负荷中心的送出系统潜力及廊道资源,开展煤电机组深度调峰改造建设和送出系统增容改造,实现海上风电登陆后依托沿海煤电机组及其送出系统协同运行送出。鼓励融合项目年度碳排放水平较融合前降低5%以上,力争降低10%以上。

  (四)近区新能源接入自备煤电机组实现打捆利用

  支持自备煤电机组通过深度调峰改造压减最小技术出力,在发挥支撑调节作用的同时,应融尽融为近区新能源打捆利用腾让发电空间。近区新能源可通过公用电网或直接接入自备煤电机组,实现对自备煤电机组的发电量和供热量替代,满足重点行业绿色用能要求。鼓励融合项目年度碳排放水平应较融合前降低5%以上,力争降低10%以上。

  (五)厂内或近区新能源直连煤电厂用能系统实现煤电自身用能绿色替代

  支持厂区内分布式新能源或近区新能源直接接入煤电厂用能系统,实现新能源直接参与厂用电等煤电自身用能环节,提升绿色用能替代水平。厂区内分布式新能源建设应充分利用煤场、主厂房、厂前区及附属设施等空间条件。

   三、技术要求

  (六)加大煤电节能降碳改造实施力度。现役煤电机组通过调节能力改造、增设储能储热系统、送出系统增容、建设厂区或近区新能源等方式,为新能源消纳利用腾挪空间。

  (七)明确融合项目的新能源接网方式。融合项目应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公平承担相关费用。融合项目新能源可选择直接接入煤电厂区内储能储热设施,也可选择接入厂内配电装置或送出系统第一接入点,形成统一整体后共用线路送出。原则上融合项目新能源场址边缘距离煤电厂址直线距离不超过100公里。

  (八)优化融合项目新能源接入线路方案。系统梳理煤电厂接入条件和新能源接入线路走廊资源,优化路径方案,尽量减少与存量电网线路的交叉跨越。涉及送出线路加强情况的,参照现行国家及行业政策标准执行。

  (九)明确煤电与新能源融合项目计量方式。融合项目应具备煤电与新能源独立电量计量条件,合理设置关口计量表,确保计量界面清晰、结果准确。

  (十)确保煤电与新能源融合项目涉网性能。融合项目的新能源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融合项目中的新能源、储能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如接入煤电厂用能系统,应不影响煤电厂的涉网性能。融合项目并网运行后的暂态(静态)稳定、短路电流水平和电能质量等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相关标准要求。

  (十一)鼓励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强储能储热、宽温域熔盐等储热介质、超(特)高温热泵、电加热设备、协同运行平台等技术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全链条协同创新,推动技术尽快成熟应用。

  (十二)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煤电与新能源融合规划设计、投产验收、生产运行标准体系,健全煤电与新能源协同运行和参与电力、绿证、 碳交易 等市场的标准规范,形成煤电与新能源融合项目碳排放核算方法。

   四、完善政策机制

  (十三)创新融合项目开发实施模式,鼓励由同一主体统筹开发实施,或通过建立联合体实施运营。支持融合项目参与电力、碳市场交易。

  (十四)融合项目按照现行电力调度机制运行,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运行,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创新运营方式,合理体现融合项目环境价值。融合项目新能源产生的弃电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与考核。

  (十五)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煤电与新能源融合项目予以资金补助。鼓励发电企业积极探索拓宽投融资渠道,盘活用好存量基础设施。

   五、组织实施

  支持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细化政策举措,明确电网线路资产处置要求、融合项目顶峰能力核定等,完善市场和价格机制,加强要素保障,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做好项目落地建设运行。电网企业要做好煤电与新能源融合项目并网接入服务和调度运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加强监管,及时开展政策成效、项目进展的跟踪评价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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