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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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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

2025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王某霖、马某扬预谋后,由马某扬假装醉酒引诱被害人刘某在泰安市某酒店房间内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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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到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陈某宇(生于2007年1月)通过在抖音平台发布举报受害人霍某(女)挪用公款、包养未成年男孩的视频,并以与霍某发生关系后致陈某宇下体长痘等理由相威胁,迫使被害人霍某交付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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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孙某怡、单某某(15周岁)预谋后,由单某某假装醉酒引诱被害人刘某在济南市一酒店内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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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杜某琪、孙某怡预谋后,由孙某怡假装醉酒引诱被害人许某在泰安市一公寓内发生性关系,孙某怡随即报警称被强奸,并向公安机关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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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杜某琪、张某语预谋后,由张某语假装醉酒引诱被害人何某在泰安市一酒店内发生性关系,张某语随即报警称被何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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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张某语、程某婷预谋后,由张某语假装醉酒引诱被害人徐某在其家中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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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检察审查查明,从2023年10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陈某以同学、朋友、亲属等关系为纽带,伙同被告人张某语、杜某琪、孙某怡、王某霖等人,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在泰安市、济南市、青岛市多地先后纠集被告人程某婷、孙某男、李某文、姜某琦、宛某玉、陈某宇、张某腾、李某宇、王某冉、马某扬等人,利用社交软件发布具有诱惑性的年轻女性照片,吸引被害人并诱使其与女性被告人在饭店、酒吧等场所见面饮酒,并借机套取被害人的家庭、职业等信息,后伪装醉酒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再以威胁、揭露隐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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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张某语(生于2006年6月)预谋后,由张某语假装醉酒引诱被害人欧某在济南一酒店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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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语

其中,被告人张某语、陈某宇、孙某男、李某文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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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怡

2024年10月11日,被告人孙某怡、王某霖预谋后,由王某霖假装醉酒引诱被害人赵某在泰安市一酒店内发生性关系,王某霖随即报警称被强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赵某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赵某家属与王某霖、孙某怡就赔偿金额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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