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分类
销售
当事人销售上述塑胶玩具货值金额2023.6元,违法所得444.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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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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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依法应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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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成人头盔”“通用半盔”的系带宽度、佩戴装置强度、吸收碰撞能量、耐穿透等关键安全项目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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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当事人以“高性价比”为卖点,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给生态环境保护带来较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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