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队员工作18年,申请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解雇;县林业局:“完全遵照劳动合同法是不是有点不合适?”

大风新闻
2026-10-27 11:25
连续工作18年、6次续签劳动合同,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却被解聘。近日,山西左权县的白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称,他在左权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工作多年,依法向单位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被告知只能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不同意,则将终止劳动合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白先生称左权 县林业局 告诉他只能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反映
用人单位称只能续签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白先生今年37岁,是左权县本地人。2008年,他入职左权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成为一名防火队员。“主要工作是在山里驻守值班,进行防火巡逻、隐患排查。”
2008年起,白先生先后与左权县林业局签订6次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底,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因为我已经在单位工作超过10年,就提出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 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反馈说,想继续工作只能签三年期劳动合同,如果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就得被辞退。”
2026年1月8日,左权县林业局向白先生发送告知书:“你与左权县林业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按照局里统一规定,继续与你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你同意签订将与你继续续约,如果你不同意签订将与你终止劳动合同。”
“我明确表示,不同意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和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拒绝,第二天我收到了解聘通知。”白先生说。
白先生提供了他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其中称,用人单位为左权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白先生的工作岗位为 防火队 员,入职时间2008年2月。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终止与白先生的劳动合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白先生提供了他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法院认为
林业局依法负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
被辞退后,白先生将左权县林业局诉至法庭,希望判令该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案判决书显示,左权县林业局辩称,该局作为县属行政机关单位,不同于普通企业的自主用工模式,该局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备案,遵循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目前左权县行政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非在编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统一实行三年固定期限标准,该局无权擅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因左权县林业局已向白先生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停止为白先生安排工作,停止发放工资以及停止为白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终止,信赖基础已不复存在,客观履行条件已不具备,因此法院对白先生要求与左权县林业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左权县林业局是否应与白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案中,白先生在左权县林业局连续工作已逾17年,双方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共计6次,白先生在末次合同期满前已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左权县林业局依法负有与白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白先生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另行主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为判决书(部分)
县林业局
“我们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月2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左权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工作人员称对此事不清楚,需向领导汇报。
左权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确系其下属单位,并称白先生被辞退一事,已进入诉讼程序,以诉讼结果为准。
对于为何不与白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人员称:“我们单位就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正常走手续啊,只是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我们这里的规定,三年一签合同,(可以)继续给他签,他自己放弃不签的。”
记者提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工作人员回复称:“你针对的是企业,现在这个是(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记者对此质疑,白先生并非事业编制,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对方随即回复:“你要完全遵照劳动合同法是不是有点不合适?”
此外,工作人员表示,解聘白先生没有经济赔偿。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对于白先生的遭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白先生属于左权县林业局的编外聘用人员,适用《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依照该法执行。林业局“属于事业单位就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内部三年一签的“土规定”,不能对抗国家法律。
赵良善表示,本案中,白先生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应当订立。白先生连续在岗逾17年,多次续签合同,到期前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业局依法负有签约义务,判决书本身也确认了这一点。
赵良善提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订立却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层法律后果。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是如果以此为由直接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主张违法终止的赔偿金,也可以同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查处。
赵良善表示,仅仅因为劳动者依法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终止用工,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林业局以只提供三年期合同、不接受就解聘的方式终止劳动关系,本质上是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属于违法终止。白先生虽然本次起诉要求直接判令签订合同被法院以“信赖基础丧失、客观履行不能”驳回,但判决书已经确认林业局负有签 无固定期限合同 的法定义务,白先生有权另行起诉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2N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金),按照实际工龄核算赔偿金额。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 实习生 杨紫娟 编辑 刘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