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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企业上法庭追讨售电返利,售电公司否认合同有效


速读:用电企业上法庭追讨售电返利,售电公司否认合同有效用电企业上法庭追讨售电返利,售电公司否认合同有效_东方财富网。 原告还提出,线上备案合同是给电力交易中心用来进行电费结算的,交易中心的合同条款也写明,“若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导致的双方损失或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处理解决”,由此可见,交易中心没有否认双方线下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交易中心也无权否认双方签订的线下合同的效力。 上述案件的原告为佛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用电方),被告是主营售电业务的广东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系广东某发电体系下属售电公司。 业内受访者指出,此次庭审已将场外返利模式的风险彻底暴露,各类脱离监管框架的灰色交易终将被司法检视和约束。
用电企业上法庭追讨售电返利,售电公司否认合同有效 _ 东方财富网

用电企业上法庭追讨售电返利,售电公司否认合同有效

2026年09月10日 19:56

作者:

林春挺

  8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公开审理一起售电返利纠纷案件,备受 电力 市场各方关注。在发、售电行业中潜行多时的“场外返利”灰幕经由该案撕开一个口子。

  业内受访者指出,此次庭审已将场外返利模式的风险彻底暴露,各类脱离监管框架的灰色交易终将被司法检视和约束。市场普遍期待纠纷尽快落地、交易规则尽早明晰,以破除当前僵局,让 电力 市场回归有序运行。

   合同算不算数成焦点

  上述案件的原告为佛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用电方),被告是主营售电业务的广东某 电力 销售有限公司,系广东某发电体系下属售电公司。

  2025年12月,原、被告除在广东电力市场交易中心系统签订一份备案合同外,还签署了一份“场外”合同,约定被告在2026年向原告提供0.068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也就是行业所称的场外返利。但在2026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一直未支付该笔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补贴数百万元及逾期违约金。

  第一财经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围绕线下返利协议效力、各方履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庭审各执一词、立场悬殊。

  被告主张:线下电价补贴条款与线上备案合同构成“阴阳合同”,应认定线下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以线上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被告还提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线下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0.068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实为变相降价,使得原告实际支付电价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0.372元/千瓦时的硬性价格下限,规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定的价格浮动幅度,违反政府价格管制规定。因此,该电价补贴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原告则主张: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原告还提出,线上备案合同是给电力交易中心用来进行电费结算的,交易中心的合同条款也写明,“若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导致的双方损失或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处理解决”,由此可见,交易中心没有否认双方线下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交易中心也无权否认双方签订的线下合同的效力。对于线下合同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处理解决。

  原告指出,被告以低价引诱原告签订合同,事后又反悔,属于违约行为。

   纠纷背后

  该案并非孤例。

  2026年5月以来,广东就开始出现售电公司向发电企业追讨返利款项的现象。其中,有的电厂仅兑付了1月的返利,2至7月款项一直拖欠未付。业内人士向记者粗略测算,2026年广东发电企业支付给售电公司的场外“返利”,规模或可达百亿元量级。

  这一系列返利纠纷的根源,要追溯至2025年末2026年度电力长协集中签约窗口期。

  彼时,为争抢年度电量、守住市场份额,一场抢客大战在业内悄然展开——民营售电公司率先以低价抢夺用电方,随后部分国有发电集团下属售电主体入局,终端实际成交电价一路下探至0.3元/千瓦时,远低于场内允许的签约下限。

  一种“场内合规签约、场外价差返还”的模式应运而生:线上合同按广东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要求的场内合规签约最低限价0.372元/千瓦时签,线下另补一份协议,通过价差返还把实际价格降下来。2025年底,广东绝大多数售电公司都以0.372元/千瓦时的限价锁定了全年八成以上的中长期电量,场内交易本身无价差利润,盈利主要靠场外返利。

  运作模式上,发电企业向售电公司支付返利,售电公司再将其中大部分返给用电方。

  记者调查发现,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售电企业与用电方在签署线下合同时,均已明确知晓交易风险与合规边界。同时,记者获得涉案企业的多份线下合同,均清晰列明了能源价格波动、市场政策变动、盈利亏损风险等潜在隐患,并明确约定签约后严格履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争议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行业内部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换言之,参与返利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电方,均是明知规则、明知风险、明知灰色,却为了抢占市场、锁定电量、低价用电,主动突破合规框架,书面承诺返利,完成年度签约。

  但2026年2月市场行情突变,广东电力现货电价暴涨,发电企业从盈利充裕转为大面积深度亏损,售电公司持续承担现货高价购电的亏损,原本看似多方共赢的操作逻辑被打破。

  行情反转后,此前主动承诺返利、全力抢客的发电企业,以企业亏损、审计不合规、监管有风险、税务无法落地等为由,陆续停止向售电公司兑付场外返利。而售电公司身处链条中间,一边是上游电厂拖欠返利,一边是对下游用户白纸黑字的返利履约承诺,两头承压、资金链紧张,最终只能选择违约。

  “用户向我们追款,我们向电厂追讨返利。”多名售电公司高管向记者坦言,行业近几个月的局面就是:催款通知、律师函层出不穷。

   影响与意义

  “这个案件值得关注的地方,不只是个案中返利款究竟应不应该支付,而是法院可能通过这个案件,对广东售电市场存在的‘场内交易、场外返利’模式划出一条司法边界。”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斌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卫斌分析,若法院最终以场外返利实质规避电力交易规则、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等为由认定约定无效,意味着此类交易已经超出市场主体自主定价和利益安排的合法边界,无法得到民事法律保护。这也会促使行业内通过补充协议、承诺函、线上沟通等形式达成的场外返利约定重新开展合规核查。

  反之,若法院认定涉案返利约定有效,同样具备重要的行业指导意义。这可能说明,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司法尊重市场交易主体的真实合意,场外协议不会仅因未在官方交易平台备案就被认定无效。简言之,“场外”不等于“法外”,场外交易也不当然无效。

  但他同时指出,个案协议无效并不等同于全行业所有场外返利协议一概失效,该案对行业的最终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具体裁判理由——是直接否定场外返利的交易模式本身,还是仅针对本案的交易结构、条款内容及履约方式认定违规,二者的行业导向差异极大。

  在卫斌看来,无论判决最终如何认定,本案最核心的价值在于通过司法裁判厘清一条关键边界:市场主体正常的价格让利、利益调整,与刻意规避电力交易监管的违规场外操作,二者之间的法律界限究竟在哪里。“这条边界一旦通过裁判理由明确下来,对广东售电行业未来的合同设计、返利模式和合规管理都会有比较直接的参考意义。”

  多位业内受访者坦言,当前返利纠纷僵局已影响市场正常节奏。按照行业惯例,每年8、9月份市场主体启动下一年度长协洽谈筹备,但受本次纠纷悬而未决的影响,目前市场各方均不敢贸然启动2027年度电力长协的洽谈工作:用电方惧怕返利履约风险、不敢轻易合作;售电、发电企业也顾虑历史遗留纠纷牵连,对新合同报价、合作模式趋于谨慎。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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