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
分类
——
效果
本案中,向女士持有用餐凭证、就医病历、食物中毒明确诊断证明以及商家告知仅需煮12分钟的录音证据,已经完成食品安全侵权初步举证义务,但市监局全程未核验向女士提交的病历、沟通录音等核心关键材料,仅核查商家证照、食材静态检测报告,未核查见手青实际烹煮时长、门店安全食用提示合规性、后厨操作台账等核心事实,未对商家12分钟烹煮指引与官方20分钟安全标准相悖的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核查,仅凭食材合规材料直接判定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定核查履职要求,未实质查清食品安全争议核心事实,不属于合法合规的不予立案法定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