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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影响
《规定》鼓励被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这样“有进有出”的惩戒机制,既给严重失信经营主体以惩戒压力,又给其“改过自新”机会,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充分体现了“保障权益”这一原则,避免将失信经营主体推向信用惩戒“死局”,体现出我国金融信用监管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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