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酒局事件另一关键人物被停职调查,知情人发声:事发后网传大量不实信息,受害女生为此一度情绪崩溃

扬子晚报
2026-08-19 22:14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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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6日,在杭州的一个商务酒局上,一名女性遭受不法侵害。事件发酵后, 又有一名未出现在官方通报中的国企高管被免职 。
8月18日,在事件已发生超20天后,杭州市调查处置组发布情况通报称,7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赵某峰(男,某企业高管)、郁某栋(男,杭州市滨江区公职人员)餐后在某KTV活动期间,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其间赵某峰将被害人推倒导致其腰部受伤。
该通报还披露,犯罪嫌疑人赵某峰、郁某栋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郁某栋已被免职;赵某峰也已被所在企业免职。
据澎湃新闻报道,赵某峰系招商蛇口浙江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赵海峰,近日已被公司免职。郁某栋系杭州滨江区公职人员。目前,杭州滨江区官网区政府领导栏目下,已没有郁某栋的名字,其简历已于数日前被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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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峰已被公司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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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蛇口浙江公司网站截图
据第一财经,杭州业内人士透露,还有一名参与 酒局 事件的 关键人物 ,是 建发房产杭州事业部总经理马政纲 ,数日前,马政纲也被建发房产停职并接受调查。
8月19日,建发房产方面向记者确认马政纲被停职一事属实。
据了解,7月26日晚, 建发地产杭州事业部总经理马政纲通过电话,要求该公司一名女员工前往滨江区某商场参加聚餐活动 。其中包括赵某峰(建发房产在杭州的项目合作方负责人)及滨江区某公职人员郁某栋。席间,该女员工被劝酒,随后在KTV活动中遭到不法侵害。
另据新京报报道,同事称受害女生系单亲家庭,工作十分努力,从管培生一路成长为项目负责人。
女方朋友称:“对方步步紧逼,一直推她,导致她摔倒躺在地上说好疼,因为她身上有多处外伤,淤青很厉害,家属当时不知道她有被 猥亵 和故意伤害,觉得不对劲,逼问之下才还原了事情经过。”
受害女生一方 知情人 称,事发后网传大量不实信息,受害人为此一度情绪崩溃。
“杭州酒局事件”嫌疑人会被怎么判? 还有谁要担责?
律师分析
刑事追责:
趁醉猥亵属“其他方法”
致轻伤或涉数罪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徐伟 特别指出,趁他人醉酒、意识不清、丧失反抗能力时实施性侵害,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范畴。“受害人失去反抗能力,不代表行为人可以免责,恰恰相反,这是司法实践中从重考量的情节。”目前受害人已被初步鉴定为轻伤二级,施害者若触犯故意伤害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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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出,趁醉猥亵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范畴(资料图)
徐伟表示,强制猥亵行为过程中致人轻伤,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依法应从一重罪处断;但若伤害行为是猥亵之外的独立暴力行为,如受害人反抗时被殴打致伤,则需要数罪并罚。“具体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仍然需要等待办案机关的进一步调查。”
民事风险:
同饮者与用人单位均需担责
“免责协议”无效
刑事追责之外,商务宴请中的共同饮酒行为也伴随明确的民事风险。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孟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先行行为,该行为会在 同饮者 之间产生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造成损害的,需承担对应过错责任。
冯孟莉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四类同饮者需承担侵权责任的典型情形:
一是强迫性劝酒,以言语要挟、强行灌酒逼迫他人饮酒;
二是明知对方有饮酒禁忌、身体不宜饮酒,或已出现醉酒状态,仍继续劝酒;
三是醉酒后未尽妥善安置、护送义务,放任其独自离开或处于危险环境;
四是明知对方实施酒后驾车等高危险行为而不加劝阻。
“一旦造成人身损害,同饮者需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统一裁判规则已明确,共同饮酒人未尽提醒、劝阻、照顾、护送义务的,需按过错比例承担按份赔偿责任。至于民间常见的“饮酒免责协议”,冯孟莉补充,此类约定一方面违背公序良俗,另一方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无法免除同饮者的法定责任。
针对本次事件的职场属性,冯孟莉特别指出,受害人系受单位领导指派参加宴请,属典型职场延伸场景,用人单位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受理、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具体需落实禁止性骚扰规章制度、开展教育培训、畅通投诉处理渠道等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未履行前述法定义务,导致员工在单位安排的商务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冯孟莉同时强调,要求员工陪酒、将饮酒能力与绩效考核、职级晋升直接挂钩的行为,本身就违反劳动保护相关法律规定。陪酒属于超出正常工作范畴、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不合理要求,劳动者有权明确予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对劳动者实施打击报复、降薪调岗或作出其他不利处理。
来源:新华日报综合第一财经、杭州日报、新京报、央广网、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