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台房地产新政现房销售细则同步落地
杭州出台房地产新政 现房销售细则同步落地
2026年10月15日 10:18
10月15日,杭州市城乡建设管理高质量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推动我市 房地产 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从土地供应、公积金支持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支持购房举措,促进住房合理消费。
优化土地供应方面,通知提到,合理确定 房地产 用地供应规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商品住宅用地,优化土地出让方案。除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外, 房地产开发 企业可自主选择预售或现房销售。
缴纳50%出让价款后办理交地。商品住宅用地受让方在足额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后,按程序办理交地。
强化公积金支持方面,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可凭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开具的房屋装修增值税发票、装修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总额不超过增值税发票金额,且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另外,通知提到,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比例。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由现行上浮50%提高至上浮60%。
同日,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市规划资源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的,仍按项目竣工备案节点实行现房销售备案。
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的, 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备案、具备交付条件后,将现房销售方案、具备交付条件有关证明报市、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 房地产开发 企业在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申请现房销售。
意见还提到,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 房地产 开发企业制定定金销售方案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定金金额不超过商品住房总价款的5%。购房人支付的定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关于推动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加快落实住房销售制度改革,持续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措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优化土地供应
(一)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商品住宅用地,优化土地出让方案。除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预售或现房销售。
(二)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价。深化新模式下商品住宅用地地价评估技术论证, 综合 考虑市场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三)缴纳50%出让价款后办理交地。商品住宅用地受让方在足额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后,按程序办理交地。
二、优化涉房政务服务
(四)加快项目审批速度。进一步统一全市规划审查标准,运用智慧规划审批数字化手段,提升审批效能。企业拿地后,应尽快提交符合要求的规划方案,除企业自身原因外,15天内完成方案联审并启动方案公示。优化施工图审查机制,实施分阶段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等改革举措,提升审批效率,推动房地产项目开工提速。
(五)优化审批验收。项目土建施工完成、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内容的,可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延后至竣工备案前完成。深化联合验收“一件事”改革,加强跨部门协同,对竣工验收阶段多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办理,加快项目竣备交付。
(六)部门协同推进“最多测一次”。整合地籍调查报告房屋分卷和房产测绘成果,建立协调机制,优化办理流程,部门协同并联审查,实现房产测绘最多测一次。
(七)优化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机制。探索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试点。
三、强化公积金支持
(八)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可凭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开具的房屋装修增值税发票、装修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总额不超过增值税发票金额,且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15年(含)以上的自住住房进行适老化改造、翻新装修的,可按1000元/平方米定额标准和房屋面积核定提取总额,无需提供增值税发票、装修合同。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装修提取,距上次装修提取应满10年。
(九)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规则。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贷款次数限制。
(十)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比例。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由现行上浮50%提高至上浮60%。
(十一)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城市危旧房自主更新。支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城市危旧房自主更新,可以改造后的房屋抵押(含预告登记)作为贷款担保,原危旧房不计入贷款住房套数认定。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且与危旧房改造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全部改造费用。
四、促进住房消费
(十二)支持出台购房补贴措施。鼓励各区、县(市)因地制宜出台购房补贴、以旧换新等政策,同时 线上线下 举办房交会、置业节等便利群众购房举措,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市级对各区、县(市)购房补贴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十三)推出并持续迭代完善新房“购房一件事”。依托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购房家庭可在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环节,线上通过“浙里办—e房通”等渠道一键办理水、电、气开户。
五、规范市场秩序
(十四)加强工程开发质量管理。压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优化设计、严选材料、精工建造,提升住房性能品质。强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管,严格工程合理工期管控,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责任。
(十五)强化住房公积金信用监管。缴存职工家庭全款再购存量房申请购房、装修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得不动产权证应满6个月。对缴存职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杭州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返还贷款资金,按规定限制提取和贷款,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整治房地产领域网络乱象,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建设清朗网络空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城乡建设管理高质量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10月14日
市住保房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浙江金融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有关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明确相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一)明确商品住房项目新老政策划定时间节点。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经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评估风险后确保能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2027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资金监管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评估风险后确保能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2028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二)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
市、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承担辖区内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工作。
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分期或一次性购房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
二、有序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一)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的,仍按项目竣工备案节点实行现房销售备案。
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备案、具备交付条件后,将现房销售方案、具备交付条件有关证明报市、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申请现房销售。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申请现房销售的项目,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抵押权人约定,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证时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公示房屋抵押状况,并在与购房人签订相关认购协议时,明确房屋抵押状况和承诺抵押注销期限,注销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方可完成合同备案手续。
(二)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定金销售方案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定金金额不超过商品住房总价款的5%。购房人支付的定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推行使用商品住房购房定金合同统一示范文本,加强定金合同管理。有关定金合同管理和定金监管细则另行制定。
三、推行主办 银行 制度
2026年8月28日后签订开发贷款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贷款 银行 单独提供开发贷款的,贷款 银行 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
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设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在主办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和现房销售定金。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一)规范个人按揭贷款发放。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合理确定开发贷款期限。贷款银行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理确定投放节点和投放额度,分批发放开发贷款,贷款资金应通过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交易对象的账户,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签订开发贷款合同,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支持贷款银行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合理延长贷款期限, 综合 考虑销售方式、还款来源等调整还款计划。
五、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一)优化土地款缴纳期限。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2年内缴清,不计利息。
(二)探索开展按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办理开发贷款抵押登记。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按套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益,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办理抵押登记。
六、支持项目分期开发
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支持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项目规划方案时应明确分期开发计划、开发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完成项目备案。分期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道路、供水、 电力 、燃气、 通信 、消防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接入条件,确保分期工程交付后具备完整使用功能。
实行分期开发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可预编不动产登记单元号,办理房地预登记证明,凭预登记证明分期分栋办理已缴清土地出让金部分的商品住房销售手续。
七、实施分阶段竣工备案
优化全装修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备案管理,可按毛坯、室内装修两个建设阶段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6年10月14日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