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插管、不抢救,最后一刻自己说了算

南风窗
2026-08-27 14:24
·广东
·南风窗官方网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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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罹患末期疾病,我的指令是——不得对我施行心肺复苏术,或任何形式的维持生命治疗。”
“如果我处于持续植物人状态,我的指令是……”
2026年7月31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法例《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这意味着,在特定的生命晚期状况下,香港人可以拒绝接受延缓死亡的医疗措施,执行“不抢救”决定的医护人员也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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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表示,政策目标是为病人及其家属提供优质而全面的晚期照顾服务,确保病人能够得到适切的临终关照,让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无须承受无效、无意义的治疗,保持尊严地走完人生旅程
允许病人在生命末期拒绝心肺复苏、插管或输血等延缓死亡的医疗措施,在许多人眼里与“安乐死”相近。香港特区政府反复强调,安乐死在香港是违法的。而香港颁布《条例》的目的,是“确保病人得到适切的临终照顾,保持尊严地走完临终旅程”。
在内地,类似的医疗决定叫“生前预嘱”。2022年6月,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78条首次对生前预嘱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城市首次在立法层面承认生前预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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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颁布,其中第78条首次对生前预嘱作出规定
地方条例开创了先河,大量社会讨论与伦理争议也随之而来。
法律允许末期病人不被抢救,但如何判定一个人处于生命终末期呢?医学挽救生命的边界在哪里?一个在鬼门关面前经过的人,对于求生还是求死的意愿,是否随时可能改变?
三年前,深圳地方条例颁布后,中南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许中缘公开撰文指出,“生前预嘱作为自我处理生命权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有违法律的基本价值。行使的限度、适用的情形仍需慎重考量”。
三年后,许中缘告诉南风窗,当前,推广生前预嘱最大的社会阻碍,根植于传统孝道文化与现代医道、生命伦理的观念冲突。而香港的立法通过顶层和制度创新,将各方利益很好地平衡起来,“用刚性制度纠正了‘只要活着就是尽孝’的片面认知”。
人如何获得“好死”,这不仅是医学问题,也是一个人对于生命与死亡的本质思考。它同时关乎着,一个社会如何用系统的设计和安排,正视人的临终质量,用有益、尊重的方式对待弱势的末期病人。

人生落幕时
香港特区政府在官网解释道,制定政策的目的,是“让他们在生命最后阶段无须承受无效、无意义的治疗”。
在解释《条例》的意义时,香港特区政府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称,“生老病死是自然的规律,有生必有死,能够善生至善终是中国人对人生美好的一个希望”。
新生效的《条例》基于“慎入易出”的原则,允许患有严重而不可逆转疾病的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时预先签订医疗指示(即生前预嘱)。
这一“指示”,可以表明自己一旦丧失精神能力,希望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手段。末期患者可以拒绝的治疗手段包括:心肺复苏、上呼吸机、输注血液制品、给予抗生素、通过导管喂食物或液体等。
但是,这类生前预嘱不允许病人拒绝基本照顾以及舒缓治疗,例如向病人口腔喂食——这与积极安乐死显著区分开。
尽管如此,签订生前预嘱时,人依然需要谨慎。《条例》规定,有精神自决能力的成年人签订时,需要有两名见证人做见证,其中一名必须是医生,另一名是与病人无利益关系的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