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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负债3800万元后立即离婚净身出户,两套房一辆车全归妻子,强制执行时其名下已无可执行财产,法院:撤销离婚财产分割约定


速读:该科技公司于5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郑某是某企业管理公司(下称管理公司)有限合伙人,2024年1月,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与该公司就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当地法院最终判决管理公司败诉,郑某需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800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得知这一情况的科技公司认为,郑某在明知自身负有巨额债务且已收到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主要夫妻共同财产无偿或变相无偿转移至妻子名下,导致科技公司债权无法实现,属于明显的规避执行行为,故将郑某和王某起诉至浦东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及汽车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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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30 12:46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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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负巨额债务的郑某,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处房产、一辆汽车全部约定归妻子所有,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郑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得知情况后, 债权 人将郑某及其前妻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的条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 法院 (下称浦东法院)对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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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负债3800万元后立即离婚净身出户 资料图

案件回顾

郑某是某企业管理公司(下称管理公司)有限合伙人,2024年1月,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与该公司就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当地法院最终判决管理公司败诉, 郑某需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800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郑某2024年2月1日收到上述判决,2月5日便与妻子王某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一个月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 离婚协议 书。其中,“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约定,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 上海市 浦东新区的两处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辆汽车也归女方所有,另一方不要求现金补偿。此外,双方同时确认上述财产已包含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并已全部合法分割,无任何隐匿。同年6月,王某将上述两处房屋中的一处以940万元的价格卖出。

郑某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决生效后,该科技公司于5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郑某名下已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得知这一情况的科技公司认为,郑某在明知自身负有巨额债务且已收到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主要夫妻共同财产无偿或变相无偿转移至妻子名下,导致科技公司债权无法实现,属于明显的规避执行行为,故将郑某和王某起诉至浦东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及汽车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郑某辩称,他与王某自2017年底就已实际分居,因感情破裂才选择离婚,只是延迟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非逃避债务。王某表示其长期居住在国外,离婚意愿强烈,并非为了躲债而离婚。

审理中,两人确认离婚事宜中郑某不存在重大过错。另外,王某自认另一套房屋的价值约为2000万元。

主题:郑某|财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