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企业应注意什么?
苏科
2026年6月26日,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制度作出了系统性调整。对于企业而言,一定要了解并知晓新修订的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最新规定。
要正确理解“确认驰名”商标属性,杜绝宣传“认定驰名”商标。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在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或者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在商标民事案件、商标行政案件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由此可见,新修订的商标法已将旧法中的“认定”一词全面修改为“确认”。显然,新修订的商标法更加强调驰名商标保护重在对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客观事实进行查明并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作出确认,而非是一项行政授予的某种资质或是某种荣誉。因此,企业应当调整商标整体安全观的意识,尤其是要将驰名商标仅作为维权所需或应对某项法律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不能作为某种荣誉进行“炫耀”。
要系统管理商标使用证据,筑牢“确认驰名”商标客观事实基础。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商标驰名情况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确认。确认商标驰名情况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特别是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因此,“确认驰名”商标的前提是应当事人涉及案件本身需要的主动请求,而非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审查。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优先设立“专人专档”“电子化”文件库,严格规范保存商标被相关公众知晓程度、持续使用的时间、方式及地域范围、宣传推广的持续时间与地理范围、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材料,尤其是要格外重视将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材料。具体而言,企业应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证据档案库管理制度,建议采取“分类建库、定期归档、专人负责、动态更新”的管理模式。首先,要按照证据类型划分建立若干子档案,例如:合同协议类(销售、经销、许可、委托加工合同/协议)、财务票据类(税务发票、出货/出库/送货/物流单、银行回单、微信或支付宝等收款凭证下载件等)、商业宣传推广类(广告投放排期、播放证明、网络推广数据分时期分阶段录屏或下载、参加展会的应对展位拍照录像等)、荣誉证书及相关重要文件类(荣获各类型荣誉证书/奖杯/牌匾、政府文件、协会行业排名、审计报告等)、权属证书/证明/裁判文书类(商标注册证、商标变更/续展/转让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书等)。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一方面由专员负责档案的日常归集和管理,明确各部门在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广告发布后合理期限内主动向专员报送;另一方面要由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不定期监督检查,特别是要注意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能因部门不同而使用不同版本的合同/协议,特别是有的企业在相同类别、相同商品/服务上有多件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应当明确统一使用某一注册号的注册商标。再次,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商标法确认商标驰名情况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定期动态更新,确保商标使用证据的持续性和完整性。最后,一定要高度重视保护使用证据原件,避免人员变更或企业搬迁丢失而在个案确认中陷入被动。
要善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新规则,拓宽维权新视野。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新修订的商标法不再沿用现行商标法中“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则,而是明确要加大给予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新规则。这就意味着,即使是尚未在中国注册但在使用中已经累积了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也可以在遭遇他人跨类别复制、摹仿或翻译时,主张禁止使用和损害赔偿。因此,企业应重新审视自身的商标布局,对于因各种原因尚未注册但已形成知名度的商标,适时主动评估跨类被侵权的风险,及时在新修订的商标法框架下提起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充分利用新修订的商标法新规则,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增强企业“软实力”和竞争力。
要关注跨境“确认驰名”新机制,前置海外商标维权布局。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可见,新修订的商标法新增加了跨境驰名确认制度,允许在境外商标案件需要证明中国境内知名度时,当事人可请求国内主管部门出具驰名情况确认文书。这一机制将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提供权威的官方证明文件,有效缓解境外执法机构对中国商标知名度确定困难的问题。因此,建议出海企业在遭遇境外商标抢注或侵权时,先尝试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确认驰名请求,并将该文书作为境外诉讼或行政程序的关键证据。
新修订的商标法沿用旧法禁止宣传“驰名商标”的规定,但将“处十万元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企业在日常印刷宣传品、制作视频或通过网站、公众号、自媒体等发布商业信息或宣传文稿时,一定要严格审查、规范管理、合规发布,并建立健全事后监督管理机制,高度关注与企业自身有关的舆情,做到早发现、早整改,以免因违法而被处罚。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单位: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
(编辑: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