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金融机构治理须内外兼修
健全金融机构治理须内外兼修
2026年09月06日 05:4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 银行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金融体系内在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质效明显提升。
微观主体的运营情况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宏观经济的运行稳定性,金融机构治理与金融体系稳定亦是如此。与其他行业经营主体不同的是,金融机构能否稳健运行还关乎公众存款安全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正因如此,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微观层面增强金融机构运营稳健性,健全治理机制是关键。金融机构治理机制的作用在于降低两方面风险:一是降低代理人对委托人的目标偏离度,防止代理人为了牟取个人私利而损害委托人利益;二是防止出现“大股东掏空”或“大股东操纵”现象,避免大股东把金融机构异化为自家后花园,肆意为自身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形成大量坏账、抬高信用风险。近年来,个别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大股东操纵,个别股东超比例、超数量持股,治理机制不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形同虚设。
健全金融机构治理,首先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具体来看,要推动金融机构党组织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同时,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在国有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党建入章”、“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等要求,发挥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非公有制金融机构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健全金融机构治理,须加强和改进股东治理。一方面,要严把股东准入关口。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另一方面,要避免“带病运行”,严格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发挥“三会一层”作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从机制设计上约束股东行为,尽可能降低股东滥用权利、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的风险。与此同时,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对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在增强内部治理能力的同时,还须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尤其是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与前瞻性。金融监管部门可充分借助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对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开展穿透识别,让多层嵌套等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严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关口,严防违法违规人员在金融行业内“带病流动”。同时,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尤其对存在重大治理缺陷和风险的金融机构早干预,避免小病拖成大患,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切实强化监管硬约束。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