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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速读:考虑到部分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则要求,调整、更换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兼职等事项设置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026年04月24日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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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有效履职,证监会制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董秘规则》),自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

《董秘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职责范围。进一步细化董事会秘书职责,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组织者的职责,包括及时组织开展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对定期报告的异常情形予以关注、核实,对临时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以及内幕信息管理、舆情管理等。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有效促进公司治理合规的职责,包括保障公司章程和治理架构的合规,保障股东会、董事会的合规召开,保障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的合规。明确董事会秘书承担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职责,包括与投资者、董事及内部组织机构、监管机构的沟通等。

二是健全履职保障。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信息获取方面,明确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说明等,将董事会秘书履职嵌入经营管理流程。履职平台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必要保障。要求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时也应通报董事会秘书,形成内部监督合力。履职救济方面,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履职如受到妨碍、合规意见未被采纳等,向监管机构报告。

三是完善任职管理。提升董事会秘书专业素养,要求上市公司就拟任职的董事会秘书具备一定年限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等方面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相关专业资格,不存在严重的违规问题等作出说明并披露。要求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要求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职。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部追责机制,定期开展履职评价和内部追责。对于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信息虚假、未按要求审议重大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处罚。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考虑到部分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则要求,调整、更换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兼职等事项设置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董秘规则》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主题:要求|明确董事会秘书|要求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