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咤”打盗版:动画角色形象有版权!
李冰雪 谭方铁
近年来,影视角色形象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不断出现,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去年审结的一起涉国产电影《哪咤之魔童降世》动画角色形象著作权侵权案,备受关注。该案中,某商行未经授权,在某电商平台售卖“哪咤”“敖丙”形象手办玩具1.89万件,销售额共计33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38万元。动画角色形象能否独立于电影画面而被单独保护,用到何种程度即构成侵权,这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其实,类似的影视 IP侵权案件并不少见。近年来,《哪咤之魔童降世》《长安三万里》等优秀国产电影作品的热映催生出巨大的衍生品市场,与此同时,盗版、仿制动画角色形象的手办玩具也随之出现。一些商家未经权利人许可,直接复制电影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制作手办玩具,以“影视同款”“动漫周边”为标签,在各大电商平台上进行公开售卖;或打着支持国漫的幌子销售盗版产品,误导消费者,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这些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创者的经济利益,也扰乱了正版衍生品的市场秩序。
影视角色形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各种权利。影视作品的角色形象如果凝聚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具有较高独创性,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在上述《哪咤之魔童降世》案件中,“哪咤”“敖丙”的形象设计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动画角色 IP在造型、神态、配色上具有鲜明个性色彩和较强烈美感,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未经许可使用这些动画角色形象进行商业销售,即便不涉及电影画面本身,也构成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在实践中,有部分经营者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电影是视听作品,电影中的动画角色形象只能作为电影的静态画面的一部分,单独使用不会构成侵权。这显然是没有认识到动画角色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一个成功的动画角色形象凝聚了设计师、导演、制作等人员大量心血,如果在动画造型设计线条、色彩搭配、神情动作等方面反映了创作者个性化的构思和编排,体现了作者的智慧和劳动创造,那么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这些形象加以利用,则为对他人智慧劳动成果的抢占。
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要明确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或有无权利作品许可使用费的情况。如果以上都无法确认,那么一般判赔时将适用法定赔偿。法定赔偿要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销售数量等。在上述《哪咤之魔童降世》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近3年时间,侵权商品销售近1.89万件,侵权销售金额达33万余元,法院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综合确定较高的赔偿金额,体现了司法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及惩罚性,让侵权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对电商平台而言,也应当制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今,电商平台上,具有“影视同款”“动漫周边”等标签的产品琳琅满目,电商平台应当建立著作权核验机制,加大对平台已有商品的版权审核,对权利人的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处理。
同时,电商平台经营者也应当树立“尊重知识、诚信经营”的理念,明确告知平台上的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形象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构成侵权。特别是上架涉及知名影视作品、动漫作品的周边商品时,需要尽到一定的著作权审查注意义务,核实商品著作权来源,确保商品有相应的授权,进货渠道正规等;对于明显抄袭他人作品或者和知名作品形象高度相似的商品,更要提高警觉,主动核实版权归属,自觉抵制盗版、山寨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的发展,影视 IP侵权的手法也更加隐蔽、复杂化,如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影视中的角色形象与他人作品雷同,或对他人影视作品进行细小改动企图规避侵权指控,或在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盗版动漫产品以逃避监管等。如何适应新技术下影视版权的保护需要,明确影视 IP侵权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规则,加强对网络侵权的跨平台、跨区域联合治理,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探索的课题。
优秀的影视 IP倾注了创作者的心血,很多动画形象深受观众喜爱。保护影视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不仅是维护影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鼓励创作、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客观要求。电商平台、影视 IP衍生品生产商、销售商需共同筑起版权“防火墙”,遵循行业规范,尊重每一位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让优秀的国产影视作品和 IP形象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和市场回报。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