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转让证券
分类
金额
第十六条【特殊案件调整适用】个别案件存在违规转让证券金额、违法所得等指标畸高但其他情节较轻,或者相关指标较低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特殊情形,根据本规则进行裁量可能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按照《裁量基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
文章
行为
一致行动人中部分主体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全体一致行动人构成共同违法的,将转让证券且具有过错的主体认定为违法主体。
文章
第七条【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全体一致行动人共同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构成共同违法的,均应认定为违法主体。
文章
第十五条【并罚和从一重处】行为人实施多个独立的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的,分别处罚,罚款金额累计计算。
文章
需要说明的是:违规转让证券的类型多样,为便于执法操作,《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分为“违反法律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四种类别,力求准确定性,精准执法。
文章
(四)违规转让证券行为距离允许转让的首个交易日时间较近;
文章
类别
《规则》征求意见稿区分了违规转让证券的类别。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