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对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进行规范明确区分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和情形
国家医保局对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进行规范 明确区分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和情形
● 本报记者 傅苏颖
国家医保局8月26日发布《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管理等进行统一规范,切实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基本照护需求。
明确支付范围
国家医保局表示,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是保障参保人员享受优质服务、维护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关键环节,对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牵引作用。
《指导意见》明确支付范围,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原则上按规定支付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提供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费用等。
《指导意见》强调,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区分不同服务利用的情形, 综合 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由基金和个人承担,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其中,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包括按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办机构在参保人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前组织开展的重新评估,以及根据工作需求组织开展的复评等。
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支付范围依据《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确定,符合《服务项目目录》的相关护理服务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支付范围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或其他渠道支付。明确区分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和情形,两项制度原则上不得重复支付。另外,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支付方式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区分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计费单元。随着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国家层面统一探索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智能化服务、支持性辅助器具等,采取按定额或按项目付费等方式。
支付标准方面,《指导意见》要求,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参保人基本保障需求、长护服务供给情况等,合理确定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护理服务支付标准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相关行业费用水平、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专业技能等分档设置。
《指导意见》提出,服务时长限额依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用于护理服务的年度支出预算、待遇享受人数、护理服务支付标准、支付比例等 综合 确定,并结合参保类型等予以调整。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统筹考虑居家、机构、社区等护理服务形式,做好按床日支付标准与按小时支付标准的比照衔接,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指导省内各统筹地区间护理服务支付标准、支付时长等待遇水平相对统一,避免差异过大。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做好与现行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衔接,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牵引作用,赋能长护相关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护理服务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要求原有试点地区应当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完成过渡,确保参保群众待遇稳定衔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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