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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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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7月29日,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赵宇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称,经查,赵宇阳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不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2〕116号)第二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反映赵宇阳未能遵守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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