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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翻唱版权争议待解,专家呼吁构建全方位治理体系


速读:来自高校、行业协会及音乐平台的代表围绕AI音乐翻唱的版权规范问题展开研讨。 与会人员均认为,规范AI音乐版权秩序,防范未授权AI翻唱乱象,不是某一方的责任,而是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平台企业、技术开发者、音乐人及法律界的共同责任。 在她看来,规范AI音乐翻唱版权秩序,可从以下几方面着力:AI翻唱内容必须显著标识,不能以真人歌手、正版录音或官方翻唱形式参与平台竞争; 鼓励唱片公司、音乐平台、集体管理组织和技术企业合作,形成授权数据池,让AI音乐开发者可以合法使用数据,而不是依赖灰色抓取。 应当根据几个因素判断:是否为商业性训练、是否使用完整作品或核心表达、是否绕过平台技术保护措施、是否保留训练数据和日志、输出结果是否可识别地再现原作品、是否对原作品市场形成替代等。
2026年05月19日 09:5

AI 技术的快速发展为音乐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比如,未经授权进行 AI 翻唱正对行业产生系统性负面影响

  近日,第 33 期 E 法论坛暨第 29 期 E 法数字音乐论坛在北京举行。来自高校、行业协会及音乐平台的代表围绕 AI 音乐翻唱的版权规范问题展开研讨。与会人员均认为,规范 AI 音乐版权秩序,防范未授权 AI 翻唱乱象,不是某一方的责任,而是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平台企业、技术开发者、音乐人及法律界的共同责任。需要各方协同发力、多措并举,构建“法律约束、监管引导、行业自律、技术赋能、权益保障”的全方位治理体系,推动 AI 音乐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小莹表示,中国数字音乐产业从盗版泛滥逐步转向以正版授权、平台付费、内容分发和版权运营为核心的生态,正版化是监管整治、平台合规、权利人维权与用户付费习惯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未经授权的 AI 翻唱可能冲击多年来正版化形成的付费习惯,可能把音乐消费重新拉回“内容免费、版权无感、平台靠流量变现”的老路。

  在她看来,规范 AI 音乐翻唱版权秩序,可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AI 翻唱内容必须显著标识,不能以真人歌手、正版录音或官方翻唱形式参与平台竞争;平台榜单、推荐、搜索结果中,应区分真人演唱、授权 AI 生成、未授权或无法证明授权的 AI 内容;对 AI 翻唱内容建立独立分类,不得让低成本 AI 仿制内容直接进入正版音乐收益池;平台应公开 AI 音乐内容占比、推荐占比、投诉处理数量和下架数量,形成透明度报告;对反复上传未授权 AI 翻唱的账号、 MCN 机构或技术服务商建立黑名单机制;对民族音乐、传统音乐、非遗音乐数据,应建立更高标准的数据授权、文化语境说明和使用限制,不能把少数民族音乐和传统文化资源简单作为“风格素材包”供 AI 平台任意调用。

  著名青年作曲家、中央戏剧学院歌剧系教师巩子晗表示, AI 可以用于辅助作曲、辅助编曲、智能混音、声音修复、风格实验、音乐教育、虚拟演出和民族音乐数字化保护。对青年音乐人、独立音乐人和中小制作团队而言, AI 确实可以降低创作门槛,提高生产效率。但必须区分“ AI 辅助创作”和“ AI 替代性侵权”之间的差别,未授权的 AI 翻唱核心不是创造新表达,而是利用他人的歌曲、录音和声线生成替代性内容,借用已有作品和艺人的市场价值。声音克隆不是普通音色模仿,而是对人格和职业身份的复制。如果可以未经同意生成“某某歌手演唱任何歌曲”,就等于剥夺了歌手对自身声音形象和职业边界的控制。此外,如果训练数据来自未经授权的正版音乐平台、录音制品、现场演出或用户上传内容,就会产生数据来源合法性问题。

  在巩子晗看来, AI 音乐翻唱治理不能只靠法律诉讼,也要靠技术规则:要建立 AI 音乐内容识别系统,对 AI 生成音乐、 AI 翻唱、 AI 声音克隆进行检测;要建立音频水印和数字指纹制度,让 AI 生成内容在传播链条中可识别、可追踪、可举证;要求平台保留生成日志,包括使用的模型版本、输入提示、参考音频、输出时间、上传账号和传播路径;建立歌手声线保护库。经本人或权利机构授权后,将重点歌手、配音演员、音乐人声音特征纳入保护库,用于检测未授权克隆和仿唱;建立合规训练数据集。鼓励唱片公司、音乐平台、集体管理组织和技术企业合作,形成授权数据池,让 AI 音乐开发者可以合法使用数据,而不是依赖灰色抓取。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聪表示, AI 翻唱不是单一版权问题, AI 翻唱不能用“我没有直接上传原唱录音”来逃避责任。即使没有直接复制原始音频文件,也可能通过模型训练、声音克隆和输出传播侵犯多个层面的权利:词曲作品著作权。 AI 翻唱如果使用既有歌曲的歌词、旋律、和声、节奏结构,可能涉及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问题;录音制作者权。如果训练或生成过程中使用原始录音制品,可能涉及录音制品的复制和传播;表演者相关权益。传统表演者权以真实表演活动为基础,但 AI 翻唱使用的是歌手声音特征,使表演者权面临适用困难;自然人声音权益。民法典第 1023 条已经明确,自然人声音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规则;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声纹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处理和单独同意问题。

  在熊文聪看来,不能把所有 AI 训练都认定为侵权,也不能把所有 AI 训练都纳入合理使用。应当根据几个因素判断:是否为商业性训练、是否使用完整作品或核心表达、是否绕过平台技术保护措施、是否保留训练数据和日志、输出结果是否可识别地再现原作品、是否对原作品市场形成替代等。对于音乐领域而言,由于作品表达高度集中、旋律和声线识别度强、市场替代性明显,应比一般文本训练采取更谨慎标准。值得强调的是,平台责任应根据其参与程度分层判断。如果平台只是一般网络存储服务,且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责任相对较轻。如果平台提供 AI 生成工具、引导用户选择歌手声线、提供热门歌曲模板、鼓励上传传播、进入推荐流量池并获得商业收益,则平台不再只是中立技术通道,而是 AI 翻唱产业链中的组织者、放大者和受益者,其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刘珊)

主题:AI翻唱|未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