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
分类
过程
孟某良在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稳定供述其目睹陈某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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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讯问,陈某交代了自己入室窃取财物过程中、被害人醒来后杀害二被害人的过程,但未交代孟某良参与盗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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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
死亡
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要与在案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进行细致比对分析,找出印证和矛盾之处,为认定犯罪动机、被害人死亡时间、作案时空条件、作案手段等找到事实锚点,进一步认定整体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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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在现场遗留生物痕迹具有合理性,无法据此确定其作案,侦破过程一般通过与被害人最后密切接触的熟人排查到被告人,可从犯罪动机出发,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作案的时空条件、被害人死亡时间、双方在现场是否有打斗争执、现场是否存在第三人生物痕迹、是否存在清理伪装现场等情况,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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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的准确时间可以确定,是在被害人死亡时间即3至4时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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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客观证据能够锁定辛某系在被害人死亡后才离开案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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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为末次进食后约4至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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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生前使用的手机在其失踪后先后两次向其家属发送短信,被害人死亡具体时间不能确定,不能确定是何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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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关于在案证据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细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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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曾前往埋尸地踩点,选择独自在家的时间作案,作案过程中刻意借用他人车辆接被害人出城,分别在自己家、银行附近、埋尸地停留,在致使被害人死亡后租用车辆并男扮女装于深夜提取被害人巨额现金,并冒用被害人身份向其亲属发送短信,制造被害人还活着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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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林归案后拒不认罪,被害人死亡具体过程无法查清,但综合全案证据,并不影响对马某林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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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孟某良被抓获到案后,立即供述了伙同陈某入室盗窃过程中,目睹陈某杀害二被害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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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同时,委托技术部门对被害人张某死亡原因、损伤特征等进行审查分析,认为张某左侧腹股沟、右侧会阴部皮下出血、左前臂皮剥等伤情的形成原因,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被害人挣扎抵抗时被告人加以控制可以形成,进一步排除合理怀疑,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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