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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与权利要求解释的边界2026年10月28日13:17中国知识产权报李晓惠曹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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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一件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为例,探讨案件审查中如何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以及其与权利要求的解释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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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

其中的“记载”既包括权利要求文字内容的明确描述,也包括虽然没有文字描述但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的隐含限定的内容,但如果某些内容仅记载在说明书中,且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则不能依据发明目的将该必要技术特征直接“解释”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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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这种解释应当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本身的文字记载,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所公开的信息所理解,而不能将仅记载在说明书中、但权利要求未予体现,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权利要求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的技术特征,强行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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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具体而言,这种解释应当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本身的文字记载,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所公开的信息所理解,而不能将仅记载在说明书中、但权利要求未予体现,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权利要求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的技术特征,强行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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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允许超出此边界进行解释,将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公示性和确定性受到损害,使社会公众无法合理预见权利边界,也会使“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这一法定要件失去独立适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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