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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友好商场内犬只伤人,谁来担责?六问“友好”边界


速读:宠物友好商场内犬只伤人,谁来担责? ”11月2日,涉事商场回应称,该商场属于宠物友好商场,“我们规定宠物入内必须牵绳或佩戴嘴套”。 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比如狗主人未牵绳导致狗咬人,商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先由狗主人承担侵权责任,狗主人不能承担或者未足额承担时,商场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补充承担,商场承担后有权向狗主人追偿。 “受害人有权起诉商场,但法院最终是否判商场担责、担多少,要看商场有没有过错。 该标准虽非国家标准、没有强制力,但对希望成为宠物友好商场的经营者提供了可操作性指导。
2026年11月05日 18:46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招商花园城内发生一起犬只伤人事件。网传视频显示,事发地点位于商场5楼一家餐厅外围的公共区域,一名男子在正常行走时,被一只未牵绳的宠物犬咬伤。视频中,被咬男子表示:“狗突然冲出来就把我咬了。”11月2日,涉事商场回应称,该商场属于宠物友好商场,“我们规定宠物入内必须牵绳或佩戴嘴套”。目前涉事双方均已报警,商场表示将全力配合调查。

宠物友好,本是商业场所吸引携宠消费者的标签,然而一旦发生伤人事件,标签背后的法律责任便无法回避。有养宠人士表示,商场既然打出“宠物友好”招牌,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设施和管理,而不是把责任全部推给宠物主人。也有非养宠人士认为,自己只是正常逛街,没有义务承担被狗咬的风险,“友好”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安全感为代价。

本案中,受害人能否向商场追偿?商场称“已规定牵绳”,是否就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宠物友好商场有没有标准可循?围绕这些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宠物友好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明明、北京今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萌。

一问

未牵绳遛狗咬伤人,狗主人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目前来看,狗主人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严重情况下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吴萌介绍,从行政责任看,如果仅因未牵绳遛狗导致动物伤害他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若存在纵狗咬人的情形,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厦门,吴萌提到,根据2021年12月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海沧区城市建成区属于重点管理区。该办法第十六条要求,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应佩戴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违反第十六条第五项,约束犬只不当,犬只伤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伤人犬只,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民事责任方面,吴萌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还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如果犬只伤人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可能涉及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若将狗作为作案工具,还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这就涉及刑事责任了,但本案目前看应不涉及。”吴萌说。

二问

除 了 向狗主人索赔 , 被咬男子可以 向商场 索赔吗 ?

“受害人有权起诉商场,但法院最终是否判商场担责、担多少,要看商场有没有过错。”吴萌表示,民法典对犬只伤害的责任主体规定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商场虽非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但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可能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刘明明进一步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比如狗主人未牵绳导致狗咬人,商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先由狗主人承担侵权责任,狗主人不能承担或者未足额承担时,商场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补充承担,商场承担后有权向狗主人追偿。刘明明说:“判断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目前没有国家层面的强制性标准,主要看商业习惯、行业标准、地方推荐性标准等方面。”

记者查询过往判例发现,相似案件并不算多。此前,河南罗山县法院审理过一起超市内犬只伤人案。案情显示,年仅3岁的小月跟随母亲一起在罗山县某超市内购物时,看到黄某所牵的一条宠物狗。出于孩童的好奇天性,小月想要抚摸小狗,但尚未触碰时便被小狗咬伤左手无名指。受伤后,小月被母亲送往疾控中心处理伤口、注射狂犬病疫苗、血清等。

在这起典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法院最终判狗主人承担侵权责任,超市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一定责任,小孩的监护人也因监护责任承担一定责任。刘明明表示,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本来依法不允许宠物进入,却放任狗主人携犬入内,进入后又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此被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超市担责,是因为它没有履行好管理职责。这个逻辑同样适用于宠物友好商场。商场既然允许宠物进入,就要有配套的管理措施,否则出了事难辞其咎。”

三问

涉事商场回应 已 规定必须牵绳,是否意味着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不能简单画等号。”吴萌表示,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内的商店、集贸市场、餐厅禁止携带犬只出入,宠物商店、宠物友好餐厅除外。如果本事件发生在厦门养犬重点管理区,法规要求是禁止携犬进入商场。“那么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只是消极的‘提示义务’,而应当是积极的‘禁入管理义务’,比如在出入口安排人员阻拦犬只入内。否则,商场就违反了规定,也就存在过错。”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同样可以明确,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义务也不仅仅是“安全保障”,还有“救助义务”。另外,“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也必须足够明显,让宠物饲养人可以明知。吴萌说:“所以说,如果商场仅规定必须牵绳,而且没有更多行动,就不能说已经采取了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

刘明明则认为,商场既然允许宠物进入,就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消费者安全。从目前报道看,商场只称“规定必须牵绳”,但未见巡查、及时劝阻等具体措施。“这可能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因而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他举例说,上海市地方标准《宠物友好型商业场所安全运行管理指南》建议宠物友好型商业场所“确保携宠顾客通过如牵引绳、宠物背包、宠物推车等工具将宠物保持在自身可控制的范围内”“及时劝阻顾客违反关于携宠入场的相关规章制度,若携宠顾客不接受工作人员管理的,宠物友好型商业场所可采取干预措施包括请顾客离场”。

四问

当前 针对宠物友好商场,有哪些现行标准和要求?

“目前还没有国家层面的强制性标准。”刘明明介绍,2025年12月31日,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发布《宠物友好型商场运营规范》团体标准。该标准虽非国家标准、没有强制力,但对希望成为宠物友好商场的经营者提供了可操作性指导。2026年11月起,上海市《宠物友好型商业场所安全运行管理指南》地方标准正式实施,对日常运行、服务、卫生防疫、安全保障、人员培训等作出较全面规定。此外,一些行业协会也发布了相关团体标准,各地还有地方养犬管理办法。

记者注意到,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的团体标准将“宠物友好商场”定义为以包容宠物为基础,通过设施完善、规范管理及活动策划,平衡养宠与非养宠人群共处的商业空间。标准要求商场建立宠物准入、行为管理、标识系统、安全卫生管理、应急预案和宠物事件登记台账等制度。

在设施上,宠物友好商场要求宠物活动区域与非宠物区域有明确物理隔离,宠物饮水区、清洁区与主客流动线保持3米以上安全距离,配备宠物医疗工具箱、用具租赁和专用通道等。在安全与纠纷管理上,要求进入商场的宠物由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顾客陪同,使用长度不超过150厘米的牵引绳,或使用宠物笼车、推车,宠物应佩戴牵引绳及嘴套,室内可携带体重10公斤以下、肩高35厘米以下、身长45厘米以下的宠物,禁止进入食品区、儿童区等敏感区域。

上海地方标准则要求划定宠物活动区域并醒目标识,有条件的设置宠物专用出入口、通道或电梯,明确允许携宠入场的时间、区域、宠物种类和体型限制、牵引约束方式,核验养犬许可、狂犬病疫苗、宠物健康状况和责任保险。要求制定大型活动或人流密集时段的限流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及时劝阻违规行为,必要时请顾客离场。刘明明补充说:“这些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或团体标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已是目前比较完善的标准了,对行业发展具有指导作用。”

五问

如何看待宠物友好型场所 的 现有标准 建设 ?

“现有标准的作用是提供操作指南,推动商场从‘口号友好’走向‘规则友好’。”吴萌说,但局限也很明显。首先是消极性规定较多、积极性规定较少,主要以规定“宠物不能做什么”为主,实际只是缩小宠物活动空间,并未真正解决养宠人士和非养宠人士之间的矛盾。其次是硬件要求较多,对人与宠物之间的情感依存关系涉及较少。

刘明明认为,当前宠物友好型社会建设正处于“逐步完善规则、引导规范发展”的阶段。一方面,宠物经济、携宠旅游、携宠消费等新业态不断涌现,宠物友好商场、宠物友好餐厅、宠物友好景区、宠物友好交通等都在发展,同时,各类宠物友好场景下的配套法治保障还跟不上。

“很多地方性法规明确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商场、餐厅,但现实中又出现了宠物友好商场,商家允许宠物进入,实际上与现行地方规定存在冲突,可以说是‘先行先试’,也可以说是法规更新滞后于新业态。”刘明明说。

他表示,现有标准的局限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不少标准没有强制约束力,地方标准不统一,缺乏国家层面的底线要求。其次,现行地方养犬管理规定与宠物友好新业态之间存在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法予以完善。此外,各方主体责任意识仍需加强,商场不能只以“宠物友好”为噱头引流,养宠群体也要遵守规定,非养宠群体的安全感和知情权同样需要保障。刘明明说:“宠物友好不是单方面迎合养宠人群,而是要在养宠与非养宠之间找到平衡点。”

六问

“宠物友好”正成为许多经营场所引流的标签,对相关标准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哪些建议?

“立法目标应当是为宠物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刘明明建议,国家层面可以对宠物友好商场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比如制度建设、人员配备、设施设备、分区管理、应急预案、事件处理等。地方层面可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作出更深入、更细、更严格的要求。同时,要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修改与宠物友好商场等新业态不相适应的地方养犬管理规定,既满足携宠出行需求,也保障非养宠人群的权益。

刘明明还提到,可以借助芯片、生物信息等技术手段辅助管理和执法。比如,为宠物植入芯片,记录主人信息和宠物免疫情况,一旦发生伤人、遗弃或排泄物不清理等问题,可以快速追溯责任主体。“技术手段可以帮助解决取证难、追责难的问题,是宠物友好社会制度建设中值得探索的方向。”

在刘明明看来,宠物友好社会建设的终点,并不是让商场挂上一块“宠物友好”的牌子,也不是让携宠群体单方面获得更多空间,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让携宠群体与非携宠群体能够和谐相处。更重要的是,商场不能只把“宠物友好”当作引流噱头,而要把安全、卫生、秩序等管理责任落到实处。而养宠群体,也应遵守规则、文明携宠,非养宠群体的安全感和知情权同样应该得到尊重。

刘明明期待,随着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各方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宠物友好能够从一句商业口号变成一套可执行、可监督、可追责的公共规则,最终实现人与宠物、养宠人士与非养宠人士在公共空间里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共处。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陈荻雁

主题:宠物友好|犬只伤人|宠物友好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