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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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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在处罚方面,生态环境法典第1174条规定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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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要求“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所说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学校、机关、企业等的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的宾馆、饭店、个体工商户等,而不包括家庭个人餐厨垃圾的产生和收集,即不包括家庭“剩菜剩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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