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新规今起施行哪些情形会被列入?

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新规今起施行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
2026年10月01日 09:06
作者:
胡志挺
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正式落地。
10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金融监管总局此前表示,《规定》旨在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强化信用监管。
哪些主体会被列入?有何影响?
根据《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情形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受到吊销法人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 银行 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的主体。
第二类主要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以及组织或者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等。存在上述行为之一,并被金融监管部门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关行政措施,且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将被列入名单。
第三类则针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并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主体。
针对列入名单主体,《规定》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也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也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等。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列入满三年移出名单,满足条件可提前移出
《规定》同时建立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和信用修复机制。
原则上,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三年后,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不过,名单期限并非固定三年。被列入名单满一年后,如果已经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并且未再次发生应被列入名单的情形,可以向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申请提前移出。
此外,如果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列入名单决定。
《规定》还明确,申请提前移出名单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恢复列入名单状态,移出名单所需期间重新起算。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主题:美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