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2岁幼儿安乐死案细节公布:曾有两名医生认定“不算持续无法忍受的痛苦”
荷兰负责审查安乐死案件的调查委员会近日公布报告:去年12月,一名将近2岁的幼儿在医生协助下结束生命。这是荷兰修法把安乐死适用范围扩大到1至12岁儿童之后的第一例。
报告首次披露了这名孩子的病情:极度早产(26周便出生),脑损伤,视力受损,确诊为癫痫痉挛综合征。这位快2岁的孩子,发育年龄却只有约6周。
比病情更让人难过的是父母的决定。先后有两名独立医生认为,孩子“当时并非持续承受无法忍受的痛苦”,建议先尝试药物和姑息治疗。直到父母找到第三名医生,才拿到了安乐死的“通行证”。这一案例也引起荷兰社会的广泛讨论。
▲儿童医院示意图 “痛苦无法忍受”?两名医生曾说不
6月22日,荷兰卫生、福利和体育大臣索菲·赫尔曼斯向议会二院提交年度报告,透露调查委员会收到了首例1至12岁儿童“生命终结”的报告。出于隐私,她当时没有公布孩子的年龄和病情。
据报道,9月公布的委员会调查报告确认:这名医生“审慎尽责”地完成了整个过程。报告还原了决策过程。据报告,癫痫让孩子烦躁不安,常常无法入睡,痰液积在肺里,呼吸和吞咽都困难,而抗癫痫药物没有起效。
父母提出安乐死申请后,先后两名独立医生检查了孩子,确认病情不可逆,但一致认为当时孩子没有持续性的无法忍受的痛苦。“癫痫带来了明显的不适,但癫痫发作并不是持续性的。”报告写道。这两名医生建议改用姑息手段和药物方案来控制相关症状。
父母没有接受这样的方案,转而寻求第三位医生的意见。这名医生认定,孩子的痛苦已无法以其他方式合理缓解,建议实施安乐死。随后孩子被注射镇静剂,离开了人世。
医学界有声音质疑,为何一个“并非处于濒死状态”的残疾幼儿被允许安乐死。在批评者看来,父母放弃的正是本可减轻痛苦的姑息治疗。
2024年修法填补安乐死“真空地带”
荷兰是全球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早在2002年相关立法就已经开闸。比荷兰走得更远的是比利时:2014年便取消年龄限制,2016年实施了全球首例未成年人安乐死。
但此前荷兰的法律有一条奇怪的“空白”:新生儿可以安乐死(依据“格罗宁根议定书”),12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唯独1到12岁这一档没有任何制度安排。这个年龄段的重病孩子过去只能接受姑息镇静,或者被撤掉营养和水分,拖上数周自然死亡。
2024年,荷兰修法补上这一空白,但1-12岁儿童实施安乐死需要满足严苛的条件,包括身患绝症、痛苦无法忍受且无改善希望、不存在其他合理治疗方案、父母同意、独立医生出具意见,这五条缺一不可。荷兰政府当时预计,每年符合这样条件的孩子,全国大约5到10个。
在程序上,安乐死在荷兰仍属犯罪,只是满足法定条件后便不被追诉。每一起安乐死案件都必须上报委员会审查,再移交检察机关独立判断。本案经4名检察官复核,结论同样是认为医生没有违法。不过这种程序上的“正义”无法阻挡民间舆论对其父母决定的质疑。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