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子图划算5万买“质押车”,开车不到3天被拖走……这些坑可能令他钱车两空|债权转让协议|拖车|租赁|约定|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扬子晚报
2026-07-30 12:24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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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划算买了“质押车”,没想到开回家不到几天便被第三方公司拖走,如今车要不到、钱要不回,张师傅不知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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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师傅如今不知该如何是好
近5万元买的 质押车 不到三天就被拖走
张师傅43岁,今年6月,在朋友介绍下,他联系到一车行销售人员,打算买一辆价格划算的“质押车”。“朋友之前在这家 车行 买过车,同样是质押车,已经正常开了两年多了,没有出现什么异常情况。得知我想买车,朋友便将这家车行的销售人员介绍给了我。”张师傅说,自己对于质押车也是一知半解,只知道车辆过不了户,但可以正常使用。
张师傅回忆,今年6月21日,他前往车行了解车况,看中了一辆比亚迪牌汽车, “销售人员称车辆是质押车,刚行驶了1万多公里,车辆本身没有逾期的情况,不会被银行拖走,还说车辆上的定位设备都已经拆除了,让我放心开。” 张师傅说,他认为不会存在相关风险,没多看便当场和对方签订了合同,支付了49500元车款,随后销售人员向他提供了一把车钥匙和行驶证。
张师傅强调,当天在车行仓库提车时,销售还叫来了第三方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了“锁芯屏蔽”处理,称其他钥匙无法再打开车辆,这一项“服务”还花费了他300元。
“没想到,不到三天,车就被拖走了……” 张师傅说,6月24日5时许,车辆被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安排拖车拖走,仅在停车的地上留下了一张《通知书》。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通知方为平安国际融资 租赁 有限公司,明确通知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根据您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双方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贵方已构成租赁合同项下严重违约。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我司现受平安租赁委托履行取回租赁物的救济措施,贵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车辆被多方质押转让,如今车、钱都要不回
张师傅说,他报警后了解到,安排 拖车 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相关手续和资料。因属于合同纠纷,警方建议他走司法程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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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的通知书
“我了解到,这辆车是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后来车被质押给了某典当行,典当行又将车转手给了车行,车行最后卖给了我。”张师傅说,车行销售人员的说法是让他报警或起诉,还表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凌晨拖车属于违规行为,称他们也被蒙在鼓里。
张师傅表示, 后来仔细查阅合同,才意识到风险早有“铺垫”。 记者在张师傅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看到,甲方(债权转让人)为西安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为张师傅,债务人则为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 约定 ,乙方同意受让所述债权及质押物。债权受让后乙方自行通知并向原债务人主张该债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成为该债权的合法持有人并成为质押车辆的质押权人。债权转让价款为49500元。
此外, 协议最后一页还加粗标注了“乙方充分了解该车辆为质押物,也充分了解债务人存在其他债务或车辆被抵押的可能性,该质押物存在被法院查封或扣押锁定、银行等其他债务人收回的风险。 乙方充分知晓上述风险,自甲方将质押车辆交付至乙方起,甲方不再承担任何与车辆相关风险……”
第三方公司:有权收回车辆 “被质押”公司不知情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通过天眼查App查询发现,西安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25日,注册地点位于西安未央区盛龙广场某户,公司所留电话未接通。
7月27日上午,记者和张师傅一同来到西安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但实际办公的是其他公司。张师傅微信联系到公司销售人员并告知记者采访事宜,对方表示会回电,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在张师傅携带的资料中,还有一份车行提供的《典当借款合同》,显示车辆曾于今年2月被作为质押物(当物)在陕西某典当行借款3万元(当金),借款人为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
7月27日,记者联系到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在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车(以租代购模式),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若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对方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对方也许着急用钱,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进行了质押,最后到了张师傅的手里。”工作人员说 ,公司是正常取回车辆,也向张师傅和警方说清了情况,对于已经发生的情况,建议张师傅联系车行处理。
律师:质押车交易隐藏多重法律风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车指债务人向金融机构借款,仅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不交付车辆,车主保留车辆占有、使用权,车辆产权暂时受限,俗称“押证不押车”;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押车指车主为借款直接把车辆交付给债权人实际占有,属于押车借款,一旦逾期,债权人有权就该车优先受偿。
需要理解“车辆债权转让” ——债权人不直接变卖车辆,只把对原车主的借款债权,连同车辆质押权利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名义上买“债权”,实际目的是占有、使用车辆,无法办理车辆过户,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本案张师傅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 》就属于该类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