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专家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金海军
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下称《规划》),对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出系统性安排,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此背景下,探讨“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工作重点,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审判体系现代化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质量提升
《规划》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推动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2014年以来,北京、上海、广州和海南自贸港等地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地方也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面临结构性挑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有待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直接受理发明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上诉的改革举措,实现了此类案件的全国统一上诉,有利于裁判标准的统一与审判质效的提高。但是知识产权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机构,与承担的繁重任务、重大使命不相匹配,与我国四级两审制的基本诉讼制度也不尽协调,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此外,《规划》提出的“深入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可以更好地推进知识产权诉源治理,从而有望大幅缩短纠纷解决周期,降低维权成本。
裁判标准统一化与新兴领域制度空白的填补
伴随技术跨界融合与权利形态革新,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前沿性、专业性、跨界性等特征,对司法规则供给提出更高要求。为回应数字和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需求,《规划》提出推动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也将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以司法案例的公开化、透明化与体系化应用为前提。“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我国公开裁判文书正是以知识产权作为“试水区”。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互联网上公布知识产权裁判文书,2009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以及相应的制度建设等,均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十五五”时期,应用好司法裁判资源,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适用体系,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裁判与发布的经典案例等,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法律解释与适用水平。
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认定、模型训练与数据产权界定、算法合规与竞争利益保护等问题,均亟待明确裁判规则。在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了大量纠纷案件,初步探索形成了相关司法规则。因此,应充分发挥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行为指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新兴领域的规则空白。
侵权责任规范化与诉讼诚信体系的构建
《规划》指出,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防范和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这一任务部署传递出鲜明的政策信号,体现了对诉讼秩序和创新环境的双重关切。
民法典以及知识产权领域专门法均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法律解释与适用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针对实践难点作出了修订。其一,进一步细化“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增加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等可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内涵。其二,进一步明确基数的计算方法。明确以被告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参照销售利润计算。
上述规定有效破解了实践中基数难以确定的问题。其三,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已被处以罚款或罚金且执行完毕的,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今后,应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遏制作用,进一步用足用好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举证妨碍等制度工具,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也会破坏创新环境与营商环境。实践中多有以“维权”为名行牟利或不正当竞争之实,或明知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仍隐瞒事实继续诉讼,或恶意抢注商标后向真实使用人提起诉讼,或在注册商标之后以故意引人误解的方式使用商标,从而形成所谓的“心机商标”。为整治此类乱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指出,要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明确了认定恶意诉讼的判定因素,对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失实行全面赔偿原则,被起诉人因应对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乃至被迫放弃商业机会的损失均可纳入赔偿范围。202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涵盖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下一步,应建立法院与检察院、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恶意诉讼线索互通机制,形成全链条规制闭环,让真正的创新者得到切实保护,让不诚信者付出代价。
落实《规划》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求的关键,在于将顶层设计转化为实践效能:以审判体系现代化提高纠纷解决质效,以裁判标准统一化填补新兴领域的规则空白,以严厉惩治假冒盗版侵权形成有效震慑,以诉讼诚信体系化净化创新环境。以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的任务举措,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也是以司法之力护航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迈向知识产权强国的必须选择。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